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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策專欄
夫妻感情不睦,婚姻關係名存實亡,還能主張侵害配偶權嗎? 外遇訴訟律師 / 外遇訴訟律師推薦 / 台北外遇訴訟律師 / 台北外遇訴訟律師推薦 / 新莊外遇訴訟律師 / 新莊外遇訴訟律師推薦

一、配偶權是什麼?侵害配偶權又是什麼?


所謂的「配偶權」,正確的說法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互負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
簡言之,若夫妻一方與人發生性行為,或者有其他親密關係或行為等情事,受害方能夠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侵害方及第三者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並依法請求連帶賠償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二、婚姻關係名存實亡,還能主張侵害配偶權嗎?


「我和老公雖然沒有離婚,但已沒有夫妻之實,甚至分居很久了,還能主張小三侵害我的配偶權嗎?」

有時,常聽到遭提告侵害配偶權的當事人,在訴訟中辯稱「早已分居並準備協議離婚」,認為自己的婚外情不只不是夫妻感情失和的原因,更不可能有侵害配偶權的可能。
這涉及到一個看起來很複雜,但其實很簡單的問題:名存實亡的夫妻關係,「配偶權」還有可能被侵害嗎?

我國法院認為,配偶權所彰顯的法益,不僅是夫或妻個人權利,還包含了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之家庭關係。換句話說,只要一方違反了婚姻的忠誠義務,破壞了婚姻生活應該保持的圓滿順利,就構成配偶權的侵害,不能以婚姻不睦或名存實亡為由,正當化違背配偶忠誠義務之行為的理由。

雖然先前的文章已有提過,這邊再提醒一次:是否發生性行為本就不是侵害配偶權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的「親密行為」或「不正常交往」,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屬「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朋友關係(也就是正常分際),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法院就會認定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
即使夫妻間感情不睦,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仍然不是他人得以介入婚姻的理由哦!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況夫妻間感情婚姻發生裂痕,應由夫妻尋求諮商及處理問題,而尊重他人婚姻並期其幸福美滿為普世價值,配偶權所彰顯之法益,亦非僅夫或妻個人權利,尚有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之家庭關係,均為婚姻遭破壞之精神痛苦來源,自不得以婚姻不睦為由,作為正當化其違背配偶忠誠義務行為之理由,乙○○執此抗辯被上訴人所受損害非重云云,要無足採。
 

三、秀策法律事務所沈士閎律師、張業珩律師成功案例判決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
被告乙○○雖辯稱與原告之婚姻早無法繼續云云。惟婚姻本係兩獨立個體之結合,各有其家庭環境、成長背景或不同之思考及行為模式,是婚姻雙方因想法、生活或價值觀之差距,而滋生摩擦、衝突,甚而發生重大爭執而暫時分居,亦非少見,雙方感情縱生破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負有維繫兩造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並恪守婚姻忠誠之義務,仍不容婚姻之一方或第三人任意破壞他方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今被告既予以侵害,仍屬破壞原告基於婚姻關係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法益,而構成侵權行為。被告乙○○徒稱其與原告婚姻本就岌岌可危,而認其行為對原告並未造成損害云云,實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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