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策專欄
沒發生性行為也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嗎?──不能說「愛你」? 外遇訴訟律師 / 外遇訴訟律師推薦 / 台北外遇訴訟律師 / 台北外遇訴訟律師推薦 / 新莊外遇訴訟律師 / 新莊外遇訴訟律師推薦

一、配偶權是什麼?侵害配偶權又是什麼?
所謂的「配偶權」,正確的說法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互負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
簡言之,若夫妻一方與人發生性行為,或者有其他親密關係或行為等情事,受害方能夠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侵害方及第三者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並依法請求連帶賠償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二、什麼樣的狀況會構成侵害配偶權?
法院判斷是否透成侵害配偶權時,有兩個重點要件:第一是行為人(小王/小三)必須知道這段婚姻關係之存續,第二則是兩人之間有逾越一般正常分際之親密行為或不正常交往。
發現重點了嗎?兩項要件之中,並沒有「性行為」,因為從過去的判決先例看,是否發生性行為本就不是侵害配偶權成立的必要條件。
三、一定證明對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嗎?
承前所述,是否發生性行為本就不是侵害配偶權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侵害配偶權的民事事件中,不一定要證明對方有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的「親密行為」或「不正常交往」,如果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屬「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朋友關係(也就是正常分際),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法院就會認定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與到底有沒有發生性行為無關。
舉例而言,內容曖昧的Line訊息對話紀錄、行車記錄器內的猥褻對話、無正當理由與他人共同出入Motel摩鐵或同住一房過夜等,雖無法直接認定兩人有發生性行為,仍是法院認為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案例。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越是可以從中推測發生性行為」,就越容易被法院判斷構成侵害配偶權。也就是說,雖然不一定要證明對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若能朝這個方向蒐證,對自己仍然比較有利。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四、秀策法律事務所沈士閎律師、張業珩律師成功案例判決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
被告甲○○明知被告乙○○與原告之婚姻關係存續中,然仍與被告乙○○有如原告提出系爭對話紀錄之互動、對話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上開不爭執事項(一))。觀諸該111年5月27日至同年10月11日期間之對話紀錄內容(見本院卷第11至28頁),被告間互訴「愛你」、「讓我親一下」、「親」,並互相傳送愛心貼圖符號,又互為傳送「我跟你一起住的那幾天」、「應該是晚上的小約會讓我興奮到現在吧」、「可能你喜歡我大於我喜歡你吧」、「忘記擦乳液了,幫我擦乳液啦」、「我很樂意喔,我手拿兩瓶等你囉」、「我不是不愛你喔」、「這幾天的陪伴真的好幸福」、「一起洗澡很甜蜜的」、「好久沒幫你擦乳液了」、「禮拜五下班回家先洗澡我就可以幫妳囉」、「跟你出門約會心情好好」、「還有跟妳一起待在家享受生活」、「愛你」、「還好出門前有幫妳按摩擦乳液」、「喜歡有妳在的家」、「喜歡跟妳睡一起,做任何事都好」,「下次可以逗鳥鳥嗎」、「可以跟我一起滾床單嗎」、「可是想到妳的話,我下面會越來越濕」、「我穿睡衣,你進來好不好」等語,可看出在被告間之親密對話內容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朋友關係,且由被告間談論及之「希望禮物你會喜歡,提早慶祝在一起滿三個月」、「在一起117天囉」、「確實時間不長,但你我一起經歷的事,感覺不只117天」、「是吧,感覺好像一起很久」等情,足見被告間之互動,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而屬婚姻關係外之不正常交往。又原告與被告乙○○係於111年10月17日離婚,有其二人戶籍謄本可查(見本院卷第97、98頁),上開對話紀錄之時間確為原告與被告乙○○婚姻存續期間,則被告間之交往行為已破壞原告與被告乙○○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依上開說明,原告主張其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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