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策專欄
我的車位被人停走了,該怎麼辦? 社區法律顧問 / 新莊區律師推薦 / 台北律師推薦 / 社區訴訟律師推薦

曾有一名網友在臉書《爆怨2公社》PO文,提到自己上班的診所原本已經租了車位,卻經常有民眾擅自把車停進租用的車格裡,就算張貼公告,甚至以圍籬擋起來都沒用,最後只好親手寫一份警告:「到底哪裡看不懂?」【註1】
相信很多人都曾經有自己的車位被他人停走的經驗,尤其住在公寓大樓/社區內的住戶,若是剛好找不到其他停車位,想必一定非常生氣。
私人租用的車位,以及擁有停車位產權的車位,均屬於私人所有,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所定義的道路(即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警察無法依據民眾報案直接開單或拖吊取締,那麼到底有什麼管道能夠處理呢?
一、可以提告刑事竊佔罪?
竊佔罪的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
但是,停走他人車位一般而言只是貪小便宜,不會有「意圖不法所有」(也就是把別人的東西變成自己的東西)車位的意思。
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034號判決也認為,雖然並未達不法所有的程度,但是行為人仍必須要「破壞原佔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佔有支配關係,將該不動產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才會構成。因此,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要具備「繼續性」及「排他性」的兩種要件,才會構成竊佔罪的不法佔有的要件,單純停走他人車位幾乎不太可能成立竊佔罪。
刑法第320條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972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於夜間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二、可以提告刑事侵入住宅罪?
一般而言,私人停車位可能屬於公設(住戶共同使用或公共設施所佔用空間),也就是約定專用部分,而公設依據法院的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972號刑事判例)則屬於住宅的一部份,因此未經所有權人同意擅自進入,將構成侵入住宅之行為,可以嘗試提告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可以提告民事損害賠償?
故意停走他人車位,侵害車位所有人的所有權,構成不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或利益,當然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同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等規定,向佔用車位之人請求給付相當於停車費/車位租金之損害或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註1】聯合新聞網,〈擅停私人車位屢勸不聽 !過來人曝1招:可以告毀損〉,2021年6月26日,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120911/555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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