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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侵占罪構成要件?與竊佔罪差在哪?律師白話1關鍵秒懂!




 

侵占罪構成要件?與竊佔罪差在哪?律師白話1關鍵秒懂!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之一為「合法持有」物品,需以此為前提,進而不法將該物佔為己有,才算是侵占罪。本文將白話說明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以及侵占罪與竊盜罪的差異在哪。



 

►一、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答案:重點之一為「先合法持有該物」!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占罪的行為人,
📌客觀上的構成要件要有

必須是從一個「合法持有」他人物品的狀態,轉變為「非法據為己有」的情況
這是區分侵占罪與其他財產犯罪的核心。

簡單一句話來說,就是必須要有「你曾經有先合法持有物品」的這個關鍵要件。


👉「合法持有」有什麼情況?

舉例來說,像是對方把物品「借」給你;
或是基於工作關係,而暫時取得、使用該物品。

也就是說,你一開始拿到別人的物品,是有經過別人的同意的。



📌主觀上的構成要件要有(行為人必須認知到):

這是別人的物品

我想把別人的物品據為己有

我知道這行為是不法的


👉什麼叫「非法」據為己有、或是「不法所有意圖」?

白話來說,就是法律上,你沒有權利可以取得這項物品的所有權,但你仍把物品當成是自己的意思。

都符合以上構成要件要件,才可能構成侵占罪。


 

►二、侵占罪與竊佔罪的差異?


相較於侵占罪要以「合法持有」他人物品為前提,

相反的,若沒有「合法持有」他人物品這個構成要件,而是一開始就偷拿別人的東西,或是直接佔用了他人的不動產。
那麼,你的行為就可能是竊盜罪、或是竊佔罪。

白話來說,就是偷偷摸摸地佔用!
在法院上,常會以「採用和平、秘密的方式」,「趁他人不注意時」來說明竊佔或竊盜罪的特性

 

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三、什麼行為會成立侵占罪中「據為己有」的構成要件?

 
像是明明是因「承租」原因,而取得物品,但卻長期免費的使用物品。
或是直接把物品出租、甚至販售給他人,

以上都很可能會被認為你成立「據為己有」的構成要件、或是不法所有意圖的情況。


 

►四、侵占罪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依照規定,
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

也就是說,即便你跟對方和解,對方也表明願意原諒你,
檢察官也沒辦法直接以對方願撤告為由,而將你不起訴


這可能只能以其他規定與方式,來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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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犯了竊盜罪或輕罪?刑事律師告訴你不起訴的撇步

 

 

五、侵占罪的追訴時效?如何起算?

 

依照刑法第80條規定,
侵占罪的追訴期時效為:20年

也就是說,從被告開始侵占物品開始,直到20年一到,檢察官就無法將之予以起訴,法院也無法對他進行懲處。


👉至於侵占罪的追訴時效如何起算時點?
 
  • 依照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62號刑事判決意旨: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原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

白話來說,從侵占物品的第一刻開始就起算時效了。不用等到被告侵占完成、不再侵占後才起算。
 
  • 依照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 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 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

👉可以知道竊佔罪追訴時效的起算方式,也跟侵占罪一樣,從第一刻開始竊佔時就開始計算了。

 

 

六、成功案例:被鄰居告侵占、竊佔地下室?分享不起訴關鍵!刑事律師推薦


侵占罪 竊佔罪 不起訴 地下室法規 
 

 


本所客戶多年前購買了社區一樓、及一半的社區地下室,

豈料多年後,卻遭鄰居發現地下室都是防空避難室客戶的權狀上,所有權範圍也不包含地下室,客戶因此被質疑有侵占、竊佔社區共有部分的嫌疑,鄰居因而向客戶提告侵占與竊佔。



🔎本所律師詳細確認細節後,以以下幾點抗辯,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


1️⃣客戶並不符合侵占罪要件:

侵占罪的要件在於要有「合法持有」為前提,但本案很顯然並無其他鄰居住戶將一半的地下室,交付予客戶使用的情況。



2️⃣客戶主觀上自始認為地下室為其合法所有:

本所律師詳細整理地下室實景照片、並搭配自繪的平面示意圖
清楚向檢察官說明客戶購買的地下室,是與共用的地下室完全獨立分開的,依此向檢方主張客戶合理相信該部分地下室為其私人所有。

此外,也戳破告訴人的陳述盲點,說明客戶地下室與共用地下室之間的牆壁隔間,不可能是客戶自行加蓋的原因,藉此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被告並無不法所有的犯意。



3️⃣縱使地下室是防空避難室,客戶也能合法擁有或使用地下室

本所律師不放過任何風險,進行全面性答辯。

除上述兩點外,也向檢方說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
即便建物該部分是共用部分,仍可以合法的約定為專用


白話來說,縱使地下室在使用執照上,是登記於防空避難室使用,也仍可以歸於某一住戶來專用或專有,只是使用上,必須符合相關的建築法規規定而已。

因此,自然不得因地下室是防空避難室,就直接認定客戶有侵占或竊佔建物共有部分的情形。



📍提出多個判決,證明早期公寓一樓房屋所有人,縱使權狀上沒有登記到有地下室所有權,也常見其仍是地下室實際所有權人的情況


📍此外,律師也提出多個判決,主張客戶使用地下室多年,也與其他住戶有「默示分管」的情況存在,因此自然無不法所有意圖的犯意,也藉此說明本案至多只是民事糾紛而已。


最後,成功幫當事人爭取清白,快速的在不到4個月內,即成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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