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刑事訴訟流程!從偵查、陪偵到法院開庭,3分鐘一次懂!
刑事訴訟流程!從偵查、陪偵到法院開庭,3分鐘一次懂!
本文帶你快速掌握「報案提告、警局筆錄、檢察官開庭,起訴後到法院審理開庭」的整套流程說明,並附上刑事訴訟流程簡圖,讓你做好後續的準備動作。
►一、刑事訴訟流程總覽
用一句話概括整個刑事流程就是:
「警察與檢察官調查、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交由法院進行審判。」
用更細節的步驟說明來看,則大致上包含以下程序:
1️⃣告訴人提告/檢警知悉有犯罪嫌疑
2️⃣檢察官開始進行調查(偵查)
3️⃣檢察官認為有罪而起訴
4️⃣起訴後,法院認定是否有罪
5️⃣若有罪則交由地檢署執行刑罰
►二、偵查中的流程會做什麼?
⇒刑事訴訟流程圖:偵查中流程
如果你的案件目前是交由警局或地檢署處理,
例如收到警局的通知書📩,要求你到案說明進行調查;或是收到檢察官的傳票,要求你到地檢署開庭👨⚖️。
那麼你的案件很可能是在「偵查」階段。
在這階段,檢察官會開始蒐集被告可能有罪的證據,可能會去調閱監視器、調閱網路IP、詢問相關證人等等。
而蒐集證據的過程中,檢察官大多會指示警察或調查官來協助他進行蒐證。
💡所以,大部分的偵查階段,會分成以下幾個過程:
1️⃣告訴人提告/檢警知有犯罪嫌疑
✅如果你是告訴人,想對他人進行提告,你必須到警局或地檢署提告。
若是到警局提告,提告成功後會拿到一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也就是以前俗稱的報案三聯單。
有了這張單子後,之後便可以在警政署的<受理案件查詢>網站中,查詢自己的案件處理進度。
✅若是在地檢署提告,則需要撰寫一份告訴狀,提交給地檢署。
除了告訴人提告外,如果檢警自己發現有發生犯罪的情況,那麼他們也可能會開啟後續的偵查程序。
2️⃣警局做筆錄
通常案件開始偵查後,會先交給警方進行初步的詢問。
這時警方可能會以電話、或是寄發通知書的方式,通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到警局製作筆錄,說明案情。
此時在警局所製作的筆錄,非常可能就會成為日後犯罪證據之一。
因此,如果你是被告(犯罪嫌疑人)的身分去警局做筆錄,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務必謹慎,因為很可能是證明你有罪的「呈堂證供」。
詳細的警局做筆錄流程,則可以參照以下文章
<【警詢筆錄範本】律師幫你掌握做筆錄流程!>
<警局做筆錄要多久時間?流程、問什麼?你該知道的完整指南>
3️⃣地檢署開庭
通常警局做完筆錄後,可能幾個月後會收到地檢署的傳票,請你過去地檢署開庭。
在這個程序中,也同樣是檢察官透過詢問方式來蒐集相關證據。
跟警局做筆錄一樣,也是檢察官跟你一問一答,只是地點改到地檢署。而檢察官通常是以警局的筆錄內容作為基礎,近一步的去做確認、或是延伸詢問。
🔔地檢署開完庭後,不代表偵查就會結束。
若檢察官認為調查還沒完成,他仍然可以再繼續偵查。因此,自然還是可能會再到警局或地檢署製作筆錄。
4️⃣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當檢察官調查完畢時,檢察官可以決定要「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若案件被起訴,案件就會再交給法院審理,並決定被告是否真的有罪。
若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那檢察官就會「不起訴」。
✏不過有一種較特別的處理方式是「職權不起訴」。
也就是即便你犯了輕罪,但檢方考量到一些因素,也可能以「不起訴」進行處理,這就是我們講的「微罪不舉」的體現。
職權不起訴的條件,與爭取方式,可以參考以下文章
<不小心犯了竊盜罪或輕罪?刑事律師告訴你不起訴的撇步!>
✏若檢察官認為被告是有罪嫌的,除了起訴被告外,檢察官也可以「緩起訴」。
I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簡單來說,就是暫時不會被起訴。
只要被告在緩起訴後的一定期間內,都能乖乖的,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那麼期間經過後,除非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情形,就會確定被告之後不會再被起訴了。
►三、偵查階段特別的流程:被拘提逮捕的被告!什麼是「律師陪偵」?
⇒刑事訴訟流程圖:被拘提逮捕後的偵查流程

在偵查階段中,有一個特別不一樣的流程,就是「被告被拘提逮捕」!
如果有被告突然被拘提逮捕,那麼中間有可能會經過一個特殊流程。
在這流程中,警方跟檢察官會接續問話,問完話後,檢察官會決定要不要進行「羈押」,如果被聲押了,那被告會立刻被帶去法院,由法院來接著開庭審問,確認是不是要被羈押到看守所。
電視上常看到的「聲押」、「羈押」、「交保」,大部分都是在這個程序中。
這個特殊流程的開始,
常見的情況就是👨✈️警方拿著搜索票跟拘票,突然到某個人家裡進行搜索,然後把人帶回警局。
或是現行犯被逮捕,也會開起這樣特別的流程。
而因為這個流程,
除非是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的情況外,會被直接移送地檢署,面臨被羈押的危機,影響生活重大,因此很多被告都會委任律師陪同處理。
👨💼請律師陪同這個流程,就是律師常說的「陪偵」(較狹隘定義的,若是收到警局或地檢署通知而自行前往做筆錄的,也可以說是律師陪偵)。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這特殊的流程內容,大致如下:
1️⃣被告被拘提/或是逮捕
突然被警察帶去警局的,很可能就是這種情形。
2️⃣警局或調查局做筆錄
警方會開始詢問案情,製作筆錄。
3️⃣地檢署開庭訊問
警局筆錄製作完成後,就可能會直接移送到地檢署,進行第二次的筆錄製作。
4️⃣檢察官確認是否要羈押
檢察官訊問完畢後,會立刻下決定是否要聲請羈押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直接決定無保請回、或是交保。
如果被聲押了,被告又會緊接著被送到法院去準備開羈押庭。
5️⃣法院的羈押庭
被告被聲押後,會轉由法院來開庭審理,確認有無羈押的必要。
法官可以決定羈押被告到看守所,也同樣可以決定要直接無保請回、或是交保。
💡而在這特殊流程中,特別要注意的事:
📌上述過程中,被告途中無法回家。
從被拘提到法院的羈押庭結束,被告是不能隨意離開回家的。
因此被告可能要幾乎兩天的時間都待在警局、地檢署、法院,對於被告身心來說,是非常折磨的事情。
📌檢察官必須在24小時內,決定是否要羈押被告
如果檢察官要聲押,
那從拘提逮捕到送到法院開羈押庭,原則上要在24小時內完成。
因此在這階段,流程的進行會非常緊湊。
不過扣除掉夜間不詢問等時間,整體時間可能會實際超過24小時。
📌這個流程結束後,不代表偵查程序就結束。
不論是被羈押、或是交保,後續都還是有偵查流程要繼續跑,也就是說被告仍然會被叫去警局或地檢署製作筆錄。
►四、法院的開庭、審理流程
⇒刑事訴訟流程圖:法院開庭與審理的流程

如果案件被檢察官起訴了,被告及告訴人都會拿到起訴書,而後續的流程就是案件就會移交給法院,由法院來審理,確認被告是不是真的有罪。
在這階段,你可能會要進行的流程有:
1️⃣閱卷
案件在偵查階段時,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你無法調閱到任何的筆錄或證據資料,只有律師可以在聲押庭前閱卷。
但起訴後,就可以閱卷確認檢察官到底以哪些證據來認定你有罪。
因此,起訴後,務必先向書記官聯繫,提出閱卷的聲請,才能做好後續的答辯工作。
若有任何想表述的意見,就可以在開庭前、或是審理的過程中,撰寫書狀提交給法院。
2️⃣準備程序
第一次法院的開庭,法院有可能會進行準備程序。
在準備程序中法院主要會確認以下事項:
📍有無認罪
📍答辯方向
📍有沒有爭執證據能力
(對於卷內證據的意見,但這裡並不是指這個證據足不足以認定你有罪,詳細情況較為複雜,建議先查詢好,或是諮詢律師)
📍有沒有證據要聲請調查
🔔要注意的是:
如果你在準備程序就認罪,且沒有證據要聲請調查。
那麼法官很可能會進行「簡式審理程序」。
若同意進行簡式審理程序,案件就會在當日直接結案。
3️⃣證據調查
例如要問證人、勘驗影像等等。
🔔視情況,有可能調查證據完畢後,就會在當日緊接著以下的言詞辯論程序。
4️⃣言詞辯論程序
被告及檢察官會針對案件陳述各自的主張與抗辯內容。
基本上就是綜合卷證內容,證據調查結果,說明自己(或被告)無罪(或有罪)的原因。
5️⃣宣判
法官不會在言詞辯論程序終結當天就直接告訴你判決結果,而是會訂一個數周到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才會進行宣判。
宣判後,案件就表示告一個段落結束了。若不滿意案件結果,一般都可以再繼續上訴。上訴後,上面提到的法院審理流程大致上就會再跑一次。
►常見疑問QA:刑事訴訟流程問題解析
❓問:我收到聲請簡易判決書,這是什麼?
💁♂️答:
檢察官如果認為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有罪,那可能就會直接跟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那麼,法院可以不開庭,就直接下判決。
不過要注意的是,簡易判決的結果雖然一定不會是有期徒刑,原則上不用被關,但也「絕對不可能被判無罪。
因此,如果要主張無罪,務必要盡早告知法院。
❓問:我在偵查或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安排去調解庭,這是什麼意思?
💁♂️答:
如果案件有被害人,那法院或檢察官都有可能在過程中安排你去進行調解。
調解只是在處理民事的問題。
但若為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調解成功,可能對方就願意撤告。
即便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可以因為調解成功而請求法院輕判。
❓問:刑事訴訟程序,我一定要請律師嗎?
💁♂️答:可以參考以下文章列出來的條件,來協助評估要不要請。
其中文章中的「第五步,考慮是否請律師陪同製作筆錄」,就有列出6個條件,
可以參考這些條件來評估要不要請律師陪同。
<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律師教你5步驟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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