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合夥、隱名合夥與業務侵占:創業投資的法律風險,律師教你如何避免合夥糾紛
合夥、隱名合夥與業務侵占:創業投資的法律風險,律師教你如何避免合夥糾紛
合夥人拿走合夥財產算不算犯罪?
合夥與隱名合夥差異在哪?
合夥人不分帳、不返還出資、不結算合夥財產,會成立業務侵占罪嗎?
如何避免合夥糾紛?
本篇文章由專業律師撰寫,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院實務見解,整理四大重點,幫助讀者在合作投資與創業前避免落入糾紛。
一、刑法上的侵占罪/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與基本概念
(一)刑法第 335 條第1項—侵占罪
侵占罪的成立需具備三項要件:
- 持有他人之物。
- 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
- 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若行為人持有的不是「他人之物」,侵占罪就不成立。
(二)刑法第 336 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若行為人是「因業務而持有」該財物,例如:
- 替人保管資金
- 管理公司帳戶
- 公司或是客戶的商品
卻將其占為己有,則可能構成「業務侵占」,刑度比一般侵占罪更重(最重 刑度為5 年)。
然而,實務上最關鍵的問題是:
若不是「他人之物」,業務侵占罪就無從成立。
二、合夥與隱名合夥的差別
合夥的法律要件:
- 二人以上
- 共同出資
- 經營共同事業
重點,合夥財產的性質為公同共有。
合夥財產屬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合夥人個別並不享有合夥財產的單獨所有權。
因此:
(二)隱名合夥(民法第 700 條至第709條)
- 隱名合夥人對他人經營的事業出資
- 隱名合夥人分受經營事業的利益及分擔損失
- 隱名合夥人不經營事業、不對外負責
隱名合夥最重要的法律效果:出資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因此:
這是很多投資糾紛中最容易誤解的地方。
(三)合夥與隱名合夥的差異整理
| 項目 | 合夥 | 隱名合夥 |
| 出資後財產歸屬 | 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 出名營業人所有 |
| 是否具有團體性 | 是 | 否 |
| 出資方法 | 金錢、其他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均可 | 金錢或其他財產權為限 |
| 合夥事業的對外債務 | 合夥人連帶負責 | 出資額度內分擔損失 |
| 合夥人退夥時出資額的返還 | 結算分配 | 可自由約定 |
三、法院實務見解:合夥人是否構成業務侵占?
案例一:隱名合夥財產不是「他人之物」——不構成業務侵占
案例二:退夥後,合夥人不履行出資償還義務——不構成業務侵占
案例三:出資匯入其中合夥人的個人帳戶,該筆款項仍屬合夥人公同共有財產,擅自提領款項——構成業務侵占
案例四:合夥財產在清算後、返還前,仍屬於合夥人公同共有,變更持有意思為不法所有——構成業務侵占
四、律師建議:如何避免合夥與投資糾紛?
(一) 合作前務必簽署書面協議
- 合作性質(合夥?隱名合夥?借貸?)
- 出資方法或金額
- 是否有存續期間
- 合夥財產歸屬
- 權利及責任
- 盈餘分配方式
- 退夥、解散或終止的結算機制
(二)不要依賴「口頭承諾」或「朋友之間不用計較」
(三) 每一筆金流甚至對話紀錄都要保存
匯款紀錄、帳務紀錄、訊息紀錄、會議紀錄都是事後主張權利、法律救濟的關鍵。
(四)發生合夥糾紛,也應採取民事途徑解決問題
請求檢查合夥帳目
請求清償合夥事業對外債務
請求決算和分配利益
開除合夥人
請求清算或返還合夥出資
不貿然提起刑事訴訟,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及風險。
六、結論及建議:若您正在面臨合夥或投資糾紛,盡早尋求律師協助
- 合作關係的性質
- 如何救濟、保障您的權益
- 是否構成業務侵占或其他刑事責任
我們也提醒,合夥與隱名合夥的界線常常模糊,而其法律效果卻天差地遠。
當合作破局、財產被占用、或遭控侵占時:
不要自行推測法律效果
也不要輕易認錯或提告
尤其涉及刑事責任,更需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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