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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曜專欄
合夥、隱名合夥與業務侵占:創業投資的法律風險,律師教你如何避免合夥糾紛

合夥、隱名合夥與業務侵占:創業投資的法律風險,律師教你如何避免合夥糾紛

在創業、投資的模式中,「一起出錢、一起做、一起分」的「合夥」,是一般人最常見的合作模式。然而,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合作模式,常出現的問題像是:

 

  • 合夥人拿走合夥財產算不算犯罪?

  • 合夥與隱名合夥差異在哪?

  • 合夥人不分帳、不返還出資、不結算合夥財產,會成立業務侵占罪嗎?

  • 如何避免合夥糾紛?
     

 

本篇文章由專業律師撰寫,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院實務見解,整理四大重點,幫助讀者在合作投資與創業前避免落入糾紛。
 

一、刑法上的侵占罪/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與基本概念


(一)刑法第 335 條第1項—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的成立需具備三項要件:
 

  1. 持有他人之物。
  2. 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
  3. 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若行為人持有的不是「他人之物」,侵占罪就不成立。
 

(二)刑法第 336 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若行為人是「因業務而持有」該財物,例如:
 

  • 替人保管資金
  • 管理公司帳戶
  • 公司或是客戶的商品
 

卻將其占為己有,則可能構成「業務侵占」,刑度比一般侵占罪更重(最重 刑度為5 年)。
 

然而,實務上最關鍵的問題是:

合夥或隱名合夥關係中的財產,到底算不算「他人之物」?
 

若不是「他人之物」,業務侵占罪就無從成立。
 

二、合夥與隱名合夥的差別

(一) 合夥(民法第 667 條至第699條)
 

合夥的法律要件:
 

  • 二人以上
  • 共同出資
  • 經營共同事業
 

重點,合夥財產的性質為公同共有。

合夥財產屬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合夥人個別並不享有合夥財產的單獨所有權。


因此:

合夥人所持有的合夥財產,屬於「持有他人之物」,如將合夥財產據為己有,會成立刑法上侵占罪。

 

(二)隱名合夥(民法第 700 條至第709條)

隱名合夥的法律要件:

 

  • 隱名合夥人對他人經營的事業出資
  • 隱名合夥人分受經營事業的利益及分擔損失
  • 隱名合夥人不經營事業、不對外負責
 

隱名合夥最重要的法律效果:出資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因此:

縱使出名營業人將隱名合夥人的出資額、應得利益據為既有,沒有返還給隱名合夥人,也不構成侵占罪,隱名合夥人僅得基於內部的民事債務關係,請求出名營業人償還。
 

這是很多投資糾紛中最容易誤解的地方。
 

(三)合夥與隱名合夥的差異整理

 

項目合夥隱名合夥
出資後財產歸屬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出名營業人所有
是否具有團體性
出資方法金錢、其他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均可金錢或其他財產權為限
合夥事業的對外債務合夥人連帶負責出資額度內分擔損失
合夥人退夥時出資額的返還結算分配可自由約定

 

三、法院實務見解:合夥人是否構成業務侵占?

以下整理四份重要的法院實務見解:
 

案例一:隱名合夥財產不是「他人之物」——不構成業務侵占

最高法院28年度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依民法第702條規定,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該項合夥財產,自係屬於出名營業人,並非與隱名合夥人所共有,關於營業上收取之款項,仍由出名營業人取得所有權,隱名合夥人除依法律或契約之規定,就其應受返還之出資及應得之利益,對於出名營業人得行使請求權外,要非直接就營業上收取之款項當然取得所有權。縱令出名營業人將該款據為己有,並未分給隱名合夥人,究與侵占他人所有物之條件不符,自無成立業務上侵占罪之可言。

案例二:退夥後,合夥人不履行出資償還義務——不構成業務侵占
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2376號刑事判例:
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構成要件。合夥人之出資,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合夥人退夥時,其公同共有權即行喪失。縱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結算後尚有出資償還請求權,而在未償還以前仍屬於他合夥人之公同共有,並非於退夥時當然變為退夥人之物。他合夥人不履行償還義務,並非將其持有他人之物易為不法所有,自不生侵占問題。

案例三:出資匯入其中合夥人的個人帳戶,該筆款項仍屬合夥人公同共有財產,擅自提領款項——構成業務侵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30號刑事判決:
依民法第668 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而非為楊O德個人所得自由支配使用,縱使該筆合夥資產500萬元係匯入楊O德所指定之名下帳戶,亦僅係基於合夥人之地位保管合夥財產,客觀上仍屬為他人保管財物,而非謂該筆款項業已撥入其名下之帳戶,即認該筆資金業已混同成為其私人所有。
 

案例四:合夥財產在清算後、返還前,仍屬於合夥人公同共有,變更持有意思為不法所有——構成業務侵占

最高法院 94年度台非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被告原雖基於業務關係而合法持有合夥財產,但以「以少報多」方式,免除其出資,並將所持有之合夥財產一百四十萬元侵占入己,顯已變更持有之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其所侵占者屬告訴人交付已成為合夥財產之款項,自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相符,此與合夥事務尚未了結或清算,告訴人有無請求返還出資或清償之權利無關。


四、律師建議:如何避免合夥與投資糾紛?

(一) 合作前務必簽署書面協議

至少應明確載明:
 
  • 合作性質(合夥?隱名合夥?借貸?)
  • 出資方法或金額
  • 是否有存續期間
  • 合夥財產歸屬
  • 權利及責任
  • 盈餘分配方式
  • 退夥、解散或終止的結算機制
 

(二)不要依賴「口頭承諾」或「朋友之間不用計較」

實務中,糾紛通常就發生在親友之間。

(三) 每一筆金流甚至對話紀錄都要保存

匯款紀錄、帳務紀錄、訊息紀錄、會議紀錄都是事後主張權利、法律救濟的關鍵。
 

(四)發生合夥糾紛,也應採取民事途徑解決問題

當合夥糾紛發生時,多數問題其實仍仰賴民事途徑來解決,包含:
 
  • 請求檢查合夥帳目

  • 請求清償合夥事業對外債務

  • 請求決算和分配利益

  • 開除合夥人

  • 請求清算或返還合夥出資

 

不貿然提起刑事訴訟,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及風險。


六、結論及建議:若您正在面臨合夥或投資糾紛,盡早尋求律師協助

不論是創業、投資或共同經營,若發生問題,律師可協助釐清:
 
  • 合作關係的性質
  • 如何救濟、保障您的權益
  • 是否構成業務侵占或其他刑事責任
 

我們也提醒,合夥與隱名合夥的界線常常模糊,而其法律效果卻天差地遠。

當合作破局、財產被占用、或遭控侵占時:
 

  • 不要自行推測法律效果

  • 也不要輕易認錯或提告

  • 尤其涉及刑事責任,更需專業評估

 

弘曜法律事務所具有處理合夥、投資糾紛的經驗,如果您有與他人合夥的計劃,或是遭遇合夥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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