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詐欺罪 vs. 加重詐欺罪:騙同樣是騙,為何刑度卻不同?-刑事律師|彰化刑事律師|員林刑事律師
李先生疑惑:「不是一樣是詐騙?為什麼有『加重』與『普通』的區別?」
一、普通詐欺罪:以欺騙手段取得他人財物
依據《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所謂的普通詐欺罪,常見於:
只要行為人利用他人信任或誤信,使他人交付財物,即可能構成詐欺罪。
二、加重詐欺罪:手法更惡劣、非難性更高
《刑法》第339條之4明定數種情形,屬加重詐欺罪,刑期從1年以上、7年以下起跳,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情況包括:
⚠利用科技詐騙:透過網路、電腦系統、假投資網站等手段。
⚠團體或組織性詐騙:三人以上共同行騙,即屬加重。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名義:涉及信任體系,損害社會秩序。
這類案件破壞社會信任、涉及高科技或組織化犯罪,因此刑度遠高於普通詐欺罪。
三、刑度比較
一張表看懂兩者差別!

四、實務上常見的灰色地帶:協助領錢也可能有刑責
不少被告主張自己「只是代收匯款」、「不知道是詐騙」。
但在實務上,只要明知或可得而知詐騙情節仍參與金流轉帳,檢方常會以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論處。
因此,即使只是「小角色」,仍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五、面對詐欺指控,應如何處理?
若遭檢警約談或被告知涉入詐欺案件,以下有幾點建議

在資訊時代,詐騙手法不斷翻新,法律對「組織化、科技化」的詐欺行為採取更嚴格態度;了解詐欺罪與加重詐欺罪的差別,不僅是法律知識,更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防線。
若不幸涉入相關刑事案件,應及早諮詢專業律師,讓專業為你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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