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策專欄
車禍被害人受傷陷入昏迷時,什麼人能代為提告? 車禍訴訟律師 / 車禍訴訟律師推薦 / 台北車禍訴訟律師 / 台北車禍訴訟律師推薦 / 新莊區車禍訴訟律師 / 新莊區車禍訴訟律師推薦

萬一車禍發生後,傷害案件的被害人處於昏迷或意識不清的狀態,什麼人可以代替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呢?
一、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一般而言,倘若受害者受傷,但未達重傷程度時,肇事者多會涉嫌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兩者根據刑法第287條規定,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換句話說,必須經過有合法告訴權人提起告訴,表明追訴這起犯罪的意思,檢警機關亦即國家公權力才會開始進行刑事追訴。
此類案件,是以「告訴人之告訴意願」,作為開啟偵查的必要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第2項: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告訴乃論之罪須在告訴人取得合法告訴權,也就是「知悉犯人時」的「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以逾告訴期間為由,諭知不受理判決(檢察官則會作成不起訴處分)。是以,在傷害案件中,不僅要注意「告訴人之告訴意願」,也要注意「告訴期間」,是被害人確定提起刑事告訴之後,需要立即留心的部分。
不過問題來了,萬一車禍發生後,被害人處於昏迷或意識不清的狀態,什麼人可以代替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呢?
二、被害人昏迷但仍然生存時,什麼人可以提起告訴?
(一)其他有告訴權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第2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一般而言,犯罪被害人有權提起告訴。
被害人之配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時),於告訴乃論案件中,則有「獨立告訴權」,可以不受被害人意思的拘束,甚至可以與被害人意思相反,獨立提起告訴。
(二)沒有告訴權人時,由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2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萬一沒有告訴權人時,例如:已成年之被害人精神狀況不佳或意識不清、沒有配偶、也尚未選定法定代理人時,於告訴乃論案件中,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檢察官也可以依職權直接指定代行告訴人),用以補充告訴乃論案件的告訴權要件,使國家公權力得以介入,開啟偵查。
三、小節
萬一車禍發生後,被害人「尚且生存但處於昏迷或意識不清」的狀態,刑事案件的告訴人是被害人之配偶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時),至於被害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除非已具備法定代理人資格,或者受檢察官指定為代行告訴人,否則被害人並不是有權提起告訴之人喔!
告訴權人及告訴權是非常重要的問題,由於關乎訴訟程式是否完備的要素很多,若是一項未能符合,恐怕會無法順利提告!因此,建議閱讀本文之後仍然有疑問的讀者,可直接向我們洽詢專業法律意見!
四、附論:萬一被害人不幸身亡了呢?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1第2項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在此簡單說明一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1第2項規定,「被害人死亡」時 ,被害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才能代替被害人提起告訴。這部分與前文提到有關「被害人尚生存只是意識不清」的狀況中,被害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並非有權提起告訴之人,是完全不同的,請不要搞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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