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土地連接私設巷道算袋地嗎?不動產律師解析最高法院判決
土地連接私設巷道算袋地嗎?不動產律師解析最高法院判決
在不動產糾紛中,「袋地通行權」算是常見的爭議之一。當土地四周被他人土地包圍、沒有通往公路的出入口時,土地所有人依法可請求通行他人土地。然而,如果土地雖然沒有面臨公有道路,但卻可藉由「私設巷道」對外聯絡時,是否就不算是袋地呢?最高法院判決中給出了明確見解。
一、什麼是「袋地通行權」?
依據《民法》第787條規定: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也就是說,若一塊土地沒有通往「公路」的出入口,導致無法正常使用,該土地所有人可以依法請求經由他人土地通行。這項權利通常稱為「袋地通行權」。
二、「公路」的範圍是否包含私設巷道?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指出:
所謂「公路」之意,雖非僅限於公有道路,惟道路所在之土地如屬私人所有即私設巷道,若未得該土地所有人同意或已成公眾通行之既有巷道,不能遽以土地鄰接私設巷道,即謂該土地非袋地。
換句話說,即使土地一側鄰接一條私設道路,若該道路未開放公眾使用或未取得該道路的所有人同意,仍可能被認定為袋地。
該判決並引述地方自治條例之規定,必須符合所規定之條件,才屬於已供共眾通行之「既有巷道」。
三、律師的建議
許多土地位於都市邊緣或巷弄內,看似連接道路,實際上卻是私設巷道。一旦所有人不同意通行、甚至故意封路,鄰地使用人就可能陷入「袋地糾紛」。
因此:
- 在購買土地前,應確認土地是否有對外聯絡道路,該道路是否可供公眾通行通路或是公有道路?如購買土地是要建築房屋時,這甚至攸關是否能指定建築線,如無法指定建築線,後續也無法申請建築執照。
- 若發現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或雖與公路有聯絡,其聯絡並不適宜、不敷建築基本需求或通行有困難,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應透過法律途徑主張袋地通行權,或是透過協議取得地役權。
四、結論:袋地通行權問題,請找專業不動產律師協助
袋地通行,牽涉地籍測量、民法袋地通行權、地役權、地方自治條例等多重規範。若未妥善主張或舉證,除了導致土地喪失效用外,甚至可能遭鄰地妨害通行。
弘曜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有土地通行爭議、建築基地無出入口或私設巷道使用爭議,建議儘早諮詢專業不動產律師,確保權益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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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787條的「袋地通行權」規定,即使土地並非完全無路,但若因通行困難而無法進行通常使用(即「準袋地」),亦可主張此權利。此項權利旨在促進土地利用,而非僅為追求便利或捷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