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見與案例
論法院選派檢查人之判斷要素──以必要性之釋明為中心
這是官誼最後一次以我們事務所律師名義作為作者職銜的文章,恭喜他轉任,下次一起寫可能就要掛某某地方法院法官了。
這是我和官誼共同論著,選派檢查人系列的第二篇文章。主要以公司答辯角度,分析選派檢查人的「消極要素」,包括禁反言法理、說明必要性要件之實務判斷、財務業務與營運異常之懷疑程度等。(第一篇文章則主要以聲請人角度,以數十則實務見解整理分析出選派檢查人的積極要素,文章索引連結請見留言處)
另外,我們也提到常見的「商業會計法」、「公司內外帳」在選派檢查人事件當中的角色。
選派檢查人作為(類)訟爭事件,不可避免地必須處理「舉證程度」的議題,因此我們也對於公司法第245條要求的「說明程度」進行分析,提出法政策上的看法。
選派檢查人文章論著暫時告一段落,我也在結語提出撰寫這系列文章的目標:為選派檢查人事件判斷因素進行基礎的類型化、細緻化工作,也期許臺灣商業法制朝向更「合理保障投資」、「公平」、「可預測」的方向發展,在激烈且充滿變局的全球競爭中逐步提升,創造對國際資本更具吸引力的商業法規環境。
商務法律的R&D一直都是我的興趣,也是我對自己身為商務律師的自我要求。期許自己辦案(商業爭端解決、商務契約、交易架構設計)與半學術半實務的研究互相支持,當一個持續穩定提升各方面能力及品質的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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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風險分級之規範設計-論歐盟與美國法之發展及對臺灣法之啟示
做了接近9個月的研究題目「AI 風險分級之規範設計-論歐盟與美國法之發展及對臺灣法之啟示」,終於刊登。期刊:中律會訊第26卷第3期(2025年9月號,114年律師節慶祝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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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文章:再生能源電廠交易之型態與契約實務
這是我再生能源領域的第三篇文章,刊登於月旦律評第43期。第一篇是再生能源案場交易的風險議題總論,第二篇則以「重大資本投入」為主題,分析嚴重影響案場開發的重大違約以及違約損害賠償法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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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匯率變動企業所需整備的國際貿易契約條款 (本文經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刊登)
近期新臺幣大幅升值,已造成許多「收美金,付臺幣」的企業相當沉重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