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見與案例
論法院選派檢查人之判斷要素──以必要性之釋明為中心
這是官誼最後一次以我們事務所律師名義作為作者職銜的文章,恭喜他轉任,下次一起寫可能就要掛某某地方法院法官了。
這是我和官誼共同論著,選派檢查人系列的第二篇文章。主要以公司答辯角度,分析選派檢查人的「消極要素」,包括禁反言法理、說明必要性要件之實務判斷、財務業務與營運異常之懷疑程度等。(第一篇文章則主要以聲請人角度,以數十則實務見解整理分析出選派檢查人的積極要素,文章索引連結請見留言處)
另外,我們也提到常見的「商業會計法」、「公司內外帳」在選派檢查人事件當中的角色。
選派檢查人作為(類)訟爭事件,不可避免地必須處理「舉證程度」的議題,因此我們也對於公司法第245條要求的「說明程度」進行分析,提出法政策上的看法。
選派檢查人文章論著暫時告一段落,我也在結語提出撰寫這系列文章的目標:為選派檢查人事件判斷因素進行基礎的類型化、細緻化工作,也期許臺灣商業法制朝向更「合理保障投資」、「公平」、「可預測」的方向發展,在激烈且充滿變局的全球競爭中逐步提升,創造對國際資本更具吸引力的商業法規環境。
商務法律的R&D一直都是我的興趣,也是我對自己身為商務律師的自我要求。期許自己辦案(商業爭端解決、商務契約、交易架構設計)與半學術半實務的研究互相支持,當一個持續穩定提升各方面能力及品質的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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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法律:擴廠和產能調度常見的契約條款和建議該做的檢查
最近幾年製造業充滿各種挑戰和機會,從中國撤資的台商變多了,選擇東南亞或者美國、墨西哥設廠的台商也變多了;有部分供應契約(Supply Agreement)對於「製造工廠的變更」會有特別約定。
另外,隨著AI硬體需求的上升,特定零組件、半成品、原物料的供需相當緊張,也造成更多買方會希望「綁產能」,這也反映在供應契約的條款和履行強度上(這篇先講遷廠或建廠,之後有機會再寫一篇講產能的條款)。
作為商務律師,這兩年也有幸從擬約、審約或爭議解決的角色觀察供應鏈環境的變化,將幾個常見的基本議題記錄下來,和有緣看到這篇文章的朋友分享。 -
林冠亨律師受邀至工業技術研究院講「再生能源投資、開發、建置、營運法律實務」
內容大綱
1. 電廠的根本:不動產用益權
2. SPV公司與再生能源案場投資建置之多方關係
3. 再生能源案場的最大變數與風險:居民抗爭
4. 重要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重訴734
5. 刑事風險與合規
6. 討論 -
合資公司JVC要達成甚麼樣的商業目的?合資公司有甚麼風險?JVA合資公司協議該怎麼寫?
一、成立合資公司JVC的商業目的
二、成立合資公司JVC的常見風險
三、合資公司協議JVA該怎麼寫?(少數方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