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程序正義與社會觀感:誰在界定「該不該上銬」?刑事訴訟律師|彰化刑事訴訟律師|員林刑事訴訟律師
但事實上,這並非差別待遇,而是刑事程序階段的不同,以及案件性質、執行必要性所決定的法律程序差異。
一、拘提是什麼?
拘提是一種拘束人身自由的措施,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除非有法定例外才會延長。目的是為了讓特定人參與刑事程序。
在刑事訴訟法中,被告如果經過合法傳喚,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而拒不到場的話,那麼就可能會被拘提,通常就是要求警方將「拒不到場的被告」帶來到案的一種強制處分。
拘提時要用「拘票」,拘票會記載被告的年籍資料、案由、拘提的理由及應解送的處所等事項。拘票在偵查中是由檢察官簽發,審判中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發。拘提多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有時亦會由檢察官親自執行。
另外,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無一定的住所或居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等情形之一的話,那麼便可不經傳喚程序,而直接加以拘提。
換句話說,拘提目的是確保偵查或審理順利進行,而不是對人進行「懲罰」。
二、拘提與逮捕的差異:兩者不是同一件事
許多人混淆「拘提」與「逮捕」。事實上,兩者有明確區別:
拘提是「讓人到庭」的程序;逮捕則是「防止犯罪或確保偵查」的行為。

三、戒具使用原則
戒具指手銬、腳鐐、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而司法警察在使用戒具時,以手銬為原則,在例外情形才可以合併使用腳鐐、聯鎖、束繩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
- 法官、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法警;法院或檢察署法警以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
- 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剛生產後之婦女
- 少年(依少年之年齡、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少年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壞他人財物之必要時除外)
- 對被告或犯嫌身體及名譽之維護
- 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所以通常會用衣服包起來)
- 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
四、從程序面看:拘提流程與被告權利
法院或檢察官核發拘票 → 依法執行。
執行拘提時,必須出示拘票,讓當事人知悉拘提理由。拘提後24小時內,必須解送法院或檢察官訊問,不得任意羈押或拖延。當事人仍享有律師在場權、陳述權,可主張程序不當或違法拘提。
這些規定,正是為了在強制處分與人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
五、律師在拘提程序中的角色
在拘提或逮捕案件中,律師的角色極為關鍵。
律師可以:
🆘檢視拘票是否合法核發、執行是否合乎程序
🆘立即協助家屬了解被拘提人所在地、狀況
🆘陪同偵訊,確保被告陳述權利受到保障
🆘若程序違法,提出抗告(準抗告)或救濟
這也是為什麼律師常提醒:「一旦被拘提、逮捕或接獲通知,儘早聯絡刑事律師是保護自己最重要的一步。」
六、從事件看制度:刑事程序的「平衡之道」
拘提與上銬的爭議,看似是執法尺度問題,實際上更反映了社會對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的敏感度。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執法單位必須有足夠裁量以維護安全;同時,也要讓社會大眾理解,程序並非形式,而是保障權利的底線。
一次的拘提與上銬,都是刑事程序中精密的環節;當社會情緒高漲時,更需要以法律的角度冷靜看待。拘提是程序,不是刑責;上銬是安全措施,不是侮辱。唯有理解法律程序,我們才能在風暴中,仍站在理性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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