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策專欄
違停造成車禍時,會不會被起訴? 車禍訴訟律師 / 車禍訴訟律師推薦 / 台北車禍訴訟律師 / 台北車禍訴訟律師推薦 / 新莊區車禍訴訟律師 / 新莊區車禍訴訟律師推薦

🙋♀️:「律師,我之前開車撞上違停於紅線的貨車,導致身體各處受傷,會不會因為對方根本不在車上或根本沒發動引擎,刑事部分就告不成了呢?」
怎麼可能!
只要對方「就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無論人有沒有在車上,也無論車有沒有發動,該成立的罪責、該負擔的賠償,一點都不能少!
該負責的,就一定得負責。
「不動也有事」是什麼原理?──刑法的故意與過失
我國刑法的大原則是「處罰故意」,例外於符合一定條件時才處罰過失。
所謂的故意,依據刑法第13條規定,分成兩種:
其一,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其二,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簡單來說,做壞事的人如果「知道而且希望」壞事發生,那就是直接故意,是最直觀、最簡單的故意。至於做壞事的人「有想到壞事可能發生」卻覺得「發生就發生吧」,那就是間接故意,因為他已知道壞事可能會發生,卻不加以阻止,甚至覺得「沒差」──刑法就是要處罰這個「沒差」。
但車禍的肇事者通常既不會刻意使事故發生,也不覺得發生事故沒差,對吧?因此,車禍事故通常會討論過失,而非認定肇事者出於故意,而這樣的想法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被害者的告訴範圍。
什麼意思?
依據刑法第14條,過失分成兩種:
其一,是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其二,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聽起來很模糊吧?用起來,可就更模糊了。
本例中,肇事者的車輛僅僅停在紅線、被害者是自己撞上去的,肇事者動都沒動、甚至人都不在現場,感覺不容易與過失劃上等號。
但──
將車輛停放於紅線(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的行為,本身已經違反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賦予駕駛人的注意義務,而「違反注意義務」就是「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能預見事故發生而確信不發生」的一種形態,實務見解亦認為:「此事故既係因被告違規停車在先所導致,自應由被告負主要過失責任」(註一)。
要我講人話?好吧,換成白話文,就是駕駛人本該知道,政府劃上紅線的路段是為了特定目的而禁止大家停車,而這些特定目的基本上與保護用路人安全有關,因此,曾經通過駕照考試、充分理解道路交通規則的駕駛人決定把車停在紅線的瞬間,就滿足了「構成過失」的基本條件,之後因為這項違停行為發生任何事故,自然無法脫免責任。
本所律師曾擔任告訴代理人,便成功讓違停紅線之被告,於偵查程序終結後由檢察官起訴。
無論是肇事者,抑或被害者,遇到事故時請即刻尋求專業協助。因為該負責的,就一定得負責。
下次,決定停紅線前,先想一想自己能否承擔伴隨而來的責任哦!
「事必躬親終會氣急攻心,專業請交給專業的來。」
法律糾紛的複雜程度堪比人體,稍微有點變化,就會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正如生了病大家會去看醫生一樣,遇到法律糾紛,建議還是找值得信賴的律師尋求專業諮詢,方能對症下藥,免得賠了夫人又折兵,無端損失比律師費更龐大的金錢或名譽損害哦!
註一: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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