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法院如何認定「洗錢」?洗錢行為的認定與辯護重點
許多人因此驚覺:「我只是幫朋友收錢,怎麼會變成洗錢?」——這類案件在實務上非常常見,卻也是誤會最多的刑事罪名之一。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洗錢行為包括:
-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
只要有掩飾或隱匿的行為,即使未實際成功,也可能成立,亦即洗錢未遂也會成罪!
二、實務上常見的「洗錢」情形
三、檢方判斷重點: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
洗錢罪的關鍵,不僅在於金流「是否涉及犯罪所得」,更在於「行為人是否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因此,檢察官常從以下面向判斷:
- 行為人是否知道金錢來源不明?
- 是否有異常匯款、短時間內多筆轉帳?
- 是否與詐騙或犯罪集團有聯繫?
- 是否收取報酬?
若行為人能證明「並不知情」、「有合理交易理由」,即可成為辯護重點。
四、律師在洗錢案件中的辯護策略
洗錢案件的關鍵在於主觀意圖與客觀金流證據。律師介入通常會從以下層面進行:
1. 釐清金流來源與用途
2. 爭取「無故意」之認定
3. 檢視調查程序是否違法
4. 爭取緩起訴或緩刑機會
若確實有瑕疵行為,律師可協助爭取和解賠償損害、檢察官緩起訴或法院緩刑之裁量。
五、與詐欺罪的關聯:
許多洗錢案件源自詐欺犯罪的金流延伸,但兩罪之間仍有區別
若行為人僅提供人頭帳戶,未參與詐騙過程,也沒有成為車手(轉匯、領錢)的情況,則可能僅涉幫助洗錢。
如果有轉匯、領錢的話,會成為車手,則可能被論以洗錢罪的共同正犯(非幫助犯);另外,除了一般洗錢罪外,還會從普通詐欺罪升級到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且如果有多次轉匯、領錢等犯行,會「數罪併罰」,這是甚麼意思呢?就是刑責會「累加」。
當面臨「洗錢罪」指控時,恐懼與誤解往往比刑責更可怕。許多當事人並非蓄意犯罪,而是因信任錯人、程序不慎,便被捲入刑事漩渦。唯有透過專業辯護,掌握證據與法律要件,才能爭取最佳利益,守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