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知識專欄
網紅也要課徵營業稅 ???
財政部於今(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這項規範不僅針對網紅個人,也涵蓋利用網紅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的平台。
網紅定義:個人經常在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無論是YouTuber、直播主還是其他社群創作者。
重點一:財政部發布新制,明定網紅只要符合四大要件之一,即須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重點二:網紅課稅範圍包含分潤收入,課稅依據除合約方外,還須參考觀眾所在地。
重點三:新制設輔導期至2026年6月底,期間違規可免罰,但須主動補報補繳。
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
- 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 具備營業牌號
-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
- 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
- 網紅符合營業人要件,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於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
- 平台從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收入
- 稅務規範除依勞務契約規定外(網紅&平台),同時須以觀眾所在地為考量
- 若付費/免付費觀眾於我國境內,則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 台灣觀眾(52 元):表演勞務的提供地、收看地都在台灣,所以這部分要依 5%稅率 繳營業稅(如果是查定計算的營業人,則稅率為 1%)。
◇ 海外觀眾部分(13 元) :雖然表演勞務的提供地在台灣,但收看地在境外,所以這部分可以用 零稅率 申報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