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大S新聞事件的相關法律問題
首先是「親權」的部分,雖然大S跟汪小菲已經離婚了,即使當初離婚的時候約定「親權」由大S單獨行使,但是在大S過世之後,「親權」就會回復到由汪小菲單獨行使。因為即使大S跟汪小菲已經離婚了,但汪小菲一樣是未成年子女的父親。除非汪小菲有不能行使親權或濫用親權的情形,才有可能經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接下來是「遺產」的部分,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大S的繼承人為現任配偶具俊曄,以及2名未成年子女。
這裡在實務上還會涉及到另一個問題,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果大S與具俊曄在結婚的時候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依照民法1005條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大S過世的時候,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如果大S的「婚後財產」比具俊曄還要多的時候,具俊曄可以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差額的一半,剩下的部分才會列入遺產計算。
以上這些法律規定,在這個案例裡面,會帶來什麼影響呢?
首先,如果大S沒有留下遺囑或有其他規劃,那麼遺產的部分會由現任配偶具俊曄以及2名未成年子女,各取得3分之1。而未成年子女的部分,因為汪小菲是2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所以未來所分配到的遺產,在小孩成年之前,會由汪小菲來管理。雖然依照民法第1088條規定,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但是實際上會發生什麼情況,沒有人說得準。再來,具俊曄曾經提到說,要把遺產的權利讓給大S的媽媽。但是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呢?如果具俊曄拋棄繼承的話,大S遺產的繼承人就變成是2個未成年子女。因為大S的媽媽是第2順位繼承人,在第1順位繼承人都還在的情況下,不會因為具俊曄拋棄繼承就讓大S的媽媽取得繼承權。
如果今天時光倒流,大S想要避免她的遺產無法好好用在照顧她在乎的人身上,她可以怎麼做呢?
首先,留下遺囑,把她對於遺產的想法,透過遺囑的方式告訴她的家人,甚至可以在遺囑裡面把遺產贈與給大S的媽媽,以及她在乎的家人們。讓她的遺產可以儘量依照她的想法來分配。當然這個部分還是會涉及特留分的問題,必須要小心。再者,可以善用保險指定受益人的功能,因為如果有指定受益人的話,原則上保險金不會列入遺產總額計算,所以就不會受到特留分的影響。但要注意的是,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超過3,740萬元部分,會被列為所得。
再來,可以搭配信託,例如遺囑信託或保險金信託,透過受託人的協助,做更細緻的安排,以及確保這些計劃可以確實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