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旅平險VS旅責險
有些人選擇「自由行」,有些人則是選擇「跟團」,參加旅行社的團體旅遊。
而旅遊出門在外,安全是最重要的。為了避免發生意外之後,所帶來的龐大負擔,所以很多人都會考慮投保「旅行平安險」。
如果是自由行的旅客,當然是要自己向保險公司投保。
但如果是參加旅行社的團體旅遊呢?因為旅行社都會強調他們有投保「旅遊業責任保險」,旅客是不是就不需要自行投保「旅行平安險」了呢?
我們今天就來跟大家談談這個問題。
一般在發生意外的時候,我們第一個想到的是「傷害保險」,也就是俗稱的「意外險」。而「旅行平安險」也屬於「意外險」的範圍。
那什麼是「傷害保險」呢?
依照保險法第131條規定,當被保險人因為疾病以外的外來突發事故發生,遭受意外傷害、失能或死亡者,保險公司就必須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換句話說,「傷害保險」保障的是投保傷害保險的「旅客」本人,當旅客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公司賠償的對象是「旅客」。而旅行社所投保的叫做「旅遊業責任保險」。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必須要投保責任保險。
而「旅遊業責任保險」,性質上屬於「責任保險」。
那什麼是「責任保險」呢?
依保險法第90條規定,當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換句話說,「責任保險」保障的對象是「旅行社」。當旅行社因為故意過失造成旅客發生意外事故,依法負有賠償責任時,旅行社可以依照「責任保險」請求保險公司代為負擔旅行社對於旅客的賠償責任。講完「旅行平安險」跟「旅遊業責任保險」的定義之後,我們來看看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我們以106年發生的「蝶戀花事件」為例,其中有一家四口,雙親及妹妹不幸罹難,只剩哥哥存活。針對「旅行平安險」部分,哥哥如果是雙親及妹妹傷害保險的受益人或是繼承人,自然可以用受益人或繼承人的身分,取得保險金。但是「旅遊業責任保險」部分,因為旅行社的故意過失造成事件中哥哥的雙親死亡,依照民法第192條及第194條,對於哥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對於此部分必須代替旅行社理賠給哥哥。但是對於妹妹的部分,依照民法第192條及第194條,旅行社對於哥哥實際為妹妹支出的殯葬費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當然僅就殯葬費部分代替旅行社理賠給哥哥。
由於類似的事件層出不窮,而且考量旅遊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時,往往會造成多人傷亡,而且事故責任之釐清,以及死者扶養親屬之認定等等,曠日費時,實務上也常常會引發理賠爭議。
所以立法院在111年修法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第4項,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精神,明定「旅遊業責任保險」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不管旅行業有無過失,保險公司都必須要理賠。同時修法明定, 若意外事故導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依序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換句話說,「旅遊業責任保險」已經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一樣,帶有政策性保險的性質。
但是流川律師還是要提醒大家,現在「旅遊業責任保險」雖然理賠的條件放寬,但是旅行社強制投保的金額,以意外死亡來說,也只有2百萬元。所以流川律師還是建議大家,最好自己另外再投保「旅行平安險」,會讓你更有保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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