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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110年8月 最新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污染防制設施:包含集氣系統、油煙處理設備、監測設施、排氣管線。

油煙處理設備:指可將油煙、異味污染物去除及處理之設備,其類型為靜電集塵器、濕式洗滌器、活性碳吸附裝置、臭氧處理設備或其他處理設備。

氣罩面積:指氣罩收集面之面積。

集氣面積:指氣罩收集面中實際開口集氣面積之總和。


集氣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餐飲業之集氣系統,之操作條件或數值,得有百分之十容許差值,其氣罩收集面集氣流速未能達標前二款規定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之期限內完成改善,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上限。


上吸式氣罩者

氣罩收集面應自烹飪設施垂直投影面向外延伸十五公分,且與烹飪鍋具上緣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一百二十公分
集氣流速應達每秒零點五公尺以上。


側吸式氣罩者

氣罩收集面前緣與烹飪設施實際烹飪區域中心點或對角線交叉點之水平距離不得大於四十五公分,且氣罩面積應為實際烹飪區域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流速應達每秒三公尺以上。


靜電機法規規範

列管餐飲業應設置油煙處理設備,其設計處理風量不得小於集氣系統實際集氣風量,並應維持設備正常運作,且應依下列規定記錄操作、清潔或保養情形。


每日油煙處理設備操作情形

(一)使用靜電集塵器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及電壓或電流等主要操作參數。

(二)使用濕式洗滌器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進水用量等主要操作參數;有添加化學藥劑者,應記錄使用藥劑之種類及加藥量。

(三)使用活性碳吸附裝置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及壓差等主要操作參數。

(四)使用臭氧處理設備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及操作電壓或電流等主要操作參數。

(五)使用前四目以外之其他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或該設備之主要操作參數。


每月至少清潔或保養一次,並記錄執行項目及執行方式

油煙處理設備操作參數與第二款執行清潔或保養之紀錄,及其相關憑證資料應保存二年備查
 

參考文獻 行政院環保署-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7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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