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與解答
【士林法律顧問】未填載發票日的本票:「無效」!

一、未填載發票日的本票:「無效」!
根據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是本票應記載的絕對必要事項之一。若本票欠缺此一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則上該本票將會無效。這表示執票人無法依據這張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也無法主張票據上的權利。

二、只有一種例外
符合「空白授權票據」的情況可能仍然有效:就是發票人在簽發本票時未填寫發票日等應記載事項,但有授權執票人或其他第三人代為填寫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發票人確實有授權執票人或其他人填寫發票日,且該發票日事後已依授權填寫完成,則該本票仍可能被認定為有效。
總結來說,未填載發票日的本票原則上是無效的,無法直接依《票據法》聲請強制執行。但若有發票人授權填寫的情形,且發票日事後已補填,則該本票仍可能有效。

三、如果發票人未授權填寫發票日,執票人自行填寫,可能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或「偽造私文書罪」!
如果執票人明知未經發票人授權,卻擅自填寫發票日,使原本因欠缺必要記載事項而無效的本票,變成內容完備且具有票據效力的有價證券,則此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01條第1項的「偽造有價證券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是相當重的罪!)。
若本票在執票人填寫發票日前,除了發票日之外,還欠缺其他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例如金額),導致其仍不具備有效票據之外觀,則其偽造票據的行為尚未全部完成,此時雖然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也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四、即使本票無效,執票人仍可透過其他民事訴訟途徑主張其債權。
如果本票因未填載發票日而無效,這並不代表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執票人仍可將該無效的本票作為證明雙方存在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據,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請求清償,例如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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