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競業禁止有效期限多久?補償金怎麼算?勞工必知權益解析
講白一點,「你在我這邊工作,離職後就不要去其他地方做類似的工作。」
它不僅是契約自由原則的體現,更是雇主保護自身營業秘密的合法手段。此類條款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但因涉及限制勞工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故其有效性須受嚴格審查。因此,為了在兩者間取得平衡,《勞動基準法》設下了一道道嚴格的審查門檻。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及相關函釋明確規範,競業禁止條款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大要件,始為有效。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亦會以此為核心標準,衡量條款是否具備正當性與合理性。

四大要件,我們這邊詳細說明更清楚!
🔑雇主需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這就好比,老闆家有一道獨門秘方「祖傳三代滷肉飯」,而你就是那個知道所有配料、火候跟烹煮細節的「學徒」。如果老闆沒有這些獨家配方,只是賣普通的滷肉飯,那他憑什麼不讓你去其他地方賣?
此要件目的在保護雇主的正當營業利益。雇主必須證明其所欲保護的資訊,具備法律上值得保護的價值。根據《營業秘密法》,此類資訊必須符合非公開性、經濟價值性,且雇主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例如,一份客戶名單如果經過整理與分析,具有獨特價值,且公司有加密保護,便可能被認定為營業秘密。反之,若資訊在網路上Google一下就查得到,或者根本不是獨家技術,那競業禁止條款就可能站不住腳。
🔑勞工職務或地位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這很好理解,老闆不能只因為你跟他同公司,就認為你知道所有秘密。就像你跟老闆住在同一棟大樓,但你住2樓,他住10樓,你不可能知道他家的保險箱密碼。
競業禁止條款之目的在於防止勞工利用其在職期間所知悉的機密資訊,對原雇主造成損害。因此,若勞工的職務內容與營業秘密無關,則無限制其工作權之必要。
例如,一位研發工程師因職務所需,經常接觸核心技術文件,競業禁止條款對他較可能成立;但對於一位行政助理,除非其職務與機密高度相關,否則難以證明其有知悉的必要性。
🔑競業禁止之期間、地區、範圍及就業對象應具合理性
此要件就是為了防止老闆無限上綱,避免過度限制勞工的工作權。總不能因為你賣過「滷肉飯」,就禁止你在全臺灣、一輩子,都不能從事餐飲業吧?
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2有提到:
1. 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超過雇主所要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可以超過2年
2. 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的範圍為限
3. 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4. 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雇主應給予勞工合理之補償金
此要件旨在彌補勞工因受競業禁止而喪失之工作機會與生活收入。此補償金必須是額外且獨立於薪資之外。
這部分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中有詳述的說明,其內容包括:
-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 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 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 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若競業禁止條款不符合上述任一要件,根據《民法》第71條,該條款自始無效。換句話說,你簽了也白簽。
但如果條款是有效的,而你違反了,可能面臨以下後果:
- 損害賠償:雇主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你賠償因你違反競業禁止所造成的實際損害。
- 違約金:若合約中約定違約金,雇主可直接向你求償。但法院仍會審查違約金是否過高,並可依職權酌減。
總結來說,競業禁止並非雇主的「霸道總裁宣言」,而是法律規範下的一種「有條件的約定」。它在保護雇主營業秘密的同時,也兼顧了勞工的工作權。勞工在面臨競業禁止條款時,應仔細審視合約內容,並可參考相關法令與實務見解,判斷其有效性。如有疑慮,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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