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與解答
【士林法律顧問】轉發別人的貼文,即使沒有加上評論,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誹謗罪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意圖散布於眾
行為人有將訊息傳播給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道的目的。在社群媒體上轉發貼文,通常會被認定有此意圖,因為這些平台具有公開傳播的性質。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指摘」是指指出錯誤並加以指責;「傳述」是指對於已經揭露的事項加以傳播轉述的行為。轉發貼文的行為,即屬於「傳述」的一種。

內容必須是具體事實,且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降低。
例如,指控某人有不法行為、品德瑕疵、學經歷造假等,都屬於具體事實的陳述。若僅是抽象的謾罵或情緒性言論,不涉及具體事實,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而非誹謗罪。

不實且無免責條件
原則上,所指摘或傳述的事實必須是不真實的。然而,即使內容是真實的,但若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因此,即使只是單純轉發,沒有加上評論,若原貼文內容符合上述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轉發者仍可能被視為「傳述」者而觸犯誹謗罪。這是因為轉發行為本身就具有散布訊息的性質,會使更多人知悉該內容,進而可能損害他人的名譽。
此外,如果轉發的貼文是以文字、圖畫或影音的方式散布,則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刑責會比一般誹謗罪更重,因為文字或圖畫的傳播力較強,對被害人名譽的損害可能更大。
若因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而造成損害,根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被害人除了可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外,即使是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痛苦),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總結來說,在轉發任何資訊前,務必謹慎查證內容的真實性,並審慎評估是否涉及他人名譽,以避免觸法。
預約後,安排週一至週五上午10:00〜下午6:00,
到事務所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58號10樓之3(捷運松江南京站8號出口步行約3分鐘)諮詢。
※若有特殊情形,得協助安排其他時間。
※若有特殊情形,得協助安排其他諮詢地點、視訊會議或電話會議。
諮詢時間,皆以1小時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