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你知道嗎?吸金、洗錢的被害人不可以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你知道嗎?吸金、洗錢的被害人不可以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規定,對於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兩大優點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優點有兩點,第一點是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直接引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證據資料,同時進行民事求償,節省訴訟時間和訴訟成本;第二點是被害人可以不用繳交裁判費,減少經濟負擔。
二、刑事律師提醒:不是每種案件都可以提刑附民
但是銀行法違法吸金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的被害人,要特別注意不可以藉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求償!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附字第2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指出,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限於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造成個人損害。然而,銀行法的違法吸金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並非為保護個人財產,被害人不是法律的直接保護對象,因此被害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時效風險:2年內未求償,權力可能消滅
了解此法院實務見解對於被害人而言非常重要,因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2年的消滅時效限制,如果超過2年沒有求償,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賠償。
四、專業刑事律師的結論與建議
在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的案件,常見被害人有意藉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節省裁判費,但偵查程序可能因為案情複雜就耗時2年以上,又或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慘遭法院駁回,一來一往下,就錯過了求償時機,不可不慎!
建議在訴訟上有問題,可以與專業律師諮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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