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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曜專欄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實戰指南:從《民法》規定到法院案例,洞悉財產計算、脫產攻防與變形財產的關鍵眉角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實戰指南:從《民法》規定到法院案例,洞悉財產計算、脫產攻防與變形財產的關鍵眉角

關於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除了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和扶養費用負擔外,另一個核心議題便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本篇旨在深入解析其計算方式與相關原則。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核心原則與計算方式

當夫妻決定離婚時,若雙方在婚姻關係中未特別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則財產分配將依循《民法》所規範的「法定財產制」。此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即夫妻離婚時,雙方在婚後所累積的財產,扣除各自的婚後債務後,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這項權利通常被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俗稱「一人一半」。

立法意旨在於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努力所累積的資產和收益(淨益),是協力與貢獻的成果。因此,當婚姻關係消滅且雙方無法協議財產分配時,法律賦予夫妻平均取得剩餘財產的權利,以實現男女平權、夫妻平等的原則。

  • 婚後財產的定義:泛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一切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等。

  • 婚後債務的定義: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

  • 計算方式: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減去婚後債務」所得的「剩餘財產」,其「差額」再行平均分配。

  • 特殊排除項目:但有幾類財產不列入分配範圍,包括繼承所得、受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

剩餘財產計算的基準日

剩餘財產的計算時點至關重要。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價值計算,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離婚、婚姻撤銷、約定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或依《民法》第1010條請求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等。

然而,針對判決離婚的情形,法律則有特別規定: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

  • 訴訟中調解(和解)離婚的特殊情況: 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的見解認為,即使夫妻是在離婚訴訟繫屬中透過和解或調解方式離婚,基於「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已動搖,難以期待一方對他方財產增加再協力、貢獻」的同一法理,此時應「類推適用」因判決離婚而以起訴時為準的規定。這意味著,即使是調解或和解離婚,也可能以起訴時作為計算基準日。

惡意處分財產的「追加計算」原則

為防止一方惡意減少婚後財產以規避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特別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適用要件:這項規定僅適用於夫妻一方「惡意」減少婚後財產的情形。法院在審酌時,除了客觀上必須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的行為外,主觀上更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侵害他方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意圖。主張方負有舉證責任。

  • 計算時點的特別釐清:關於追加計算中「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的計算時點,實務上(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29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在判決離婚的情形,這個五年期間應自「離婚判決確定之日」往前推算五年。這與以起訴時為基準日的原則不同,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以避免法官造法之嫌。

無償取得財產的認定與「變形」處理

即使是婚後取得的財產,若屬於繼承所得、受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均不列入婚後財產的分配範圍。這是基於這類財產的取得與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貢獻和協力無關。

然而,實務中常見一種情況:夫妻一方在婚後出資購買不動產,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法院實務見解(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認為,不能僅憑登記在一方名下,就直接認定屬於贈與,進而排除該財產不納入婚後財產分配。

  • 實務判斷依據:考量到我國社會常情,夫妻婚後同居共財,財產多無明顯區分,且將不動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往往是為了處理貸款、稅務或共同居住等實際需求,而非單純贈與。除非能舉證證明雙方確有「贈與的合意」,否則該財產仍可能被視為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而納入分配。

進一步而言,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後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另行購置其他財產」,例如將父母贈與的價金用於購買不動產,該財產是否仍可主張不列入婚後財產分配呢?

  • 法院實務見解:法院認為(如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51號民事判決),即使這類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變形」為其他形式的財產,由於其本質並非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努力的成果,因此,該部分的「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金額」應自婚後財產中予以扣除。
  • 核心理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應著重於婚後「實質上因增加」而取得的財產利益,而非僅因形式上的財產型態轉換(例如婚前存款婚後購買不動產)。這旨在正確反映他方配偶在婚後對財產增加的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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