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未註冊商標也能繼續用?揭密商標「善意在先使用」權利!
未註冊商標也能繼續用?揭密商標「善意在先使用」權利!
甲是一家機車行老闆,他也幫自己的機車行設計了一個商標叫「skipmoto」,但是沒有註冊,使用多年後,他收到一家乙機車行的存證信函,因為甲設計的商標,跟乙機車行的註冊商標「skidmoto」近似,侵害到乙的商標權,所以禁止甲繼續使用「skipmoto」這個商標,否則就要對甲提告和求償。
甲已經使用了自己設計的商標多年,在收到存證信函前根本不知道「skidmoto」這個商標的存在,他覺得自己很無辜,甲可以保留自己的商標繼續使用嗎?
商標權是註冊取得還是使用取得?
我國商標法採用註冊主義,商標需要註冊才能取得商標權,能禁止他人使用商標、享有專用權。但商標法未規定說如果沒註冊,就不能使用商標。
在他人註冊商標前,已使用相似的商標,可以繼續使用嗎?
雖然商標註冊後受到商標權保護,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是近似的商標,但是商標法也注重商業正常活動和公平競爭,所以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如果是在他人註冊的商標前,就已經善意使用相同或是近似的商標,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時,可以不受他人商標權的效力拘束,也就是可以繼續使用商標。
案例中的甲自行設計的「skipmoto」商標,設計時並不知悉「skidmoto」此商標的存在,也在乙機車行註冊商標前就已經長年使用,可以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主張自己在乙商標註冊前即善意使用,不受乙商標權拘束,得繼續使用「skipmoto」商標。
提醒!
縱使甲可以繼續使用既有商標,但是乙依法仍然可以請求甲在他的商標上適當標示,讓他人可以分辨是不同的商家。如果有商標權相關問題,建議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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