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殉職消防員之痛:公務員身分下的勞權與職安困境
殉職消防員之痛:公務員身分下的勞權與職安困境
新竹湖口民宅發生火警,消防局立刻派員搶火,分隊長冒危險衝進屋內救人,成功救出四名移工,但因遭濃煙嗆暈,不幸殉職。四名獲救移工,後以喝水為由逃逸。
見到相關新聞感到相當心痛,也以本文說明現行臺灣消防員勞動權益保障不足的問題。
勞動三權與勞動三法
勞動三權為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的總稱,為勞工保障集體勞資關係的權利。
團結權:勞工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
團體協商權:勞工可透過工會組織,與雇主協商勞動條件的權利。
爭議權:當工會組織與雇主協商不成,勞工有抗爭的權利(例如罷工)。
為保障勞動三權,所對應的法規則為勞動三法。
- 工會法:保障團結權。
- 團體協約法:保障團體協商權。
- 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爭議權,
公務員身分限制消防員的勞動三權
消防員為透過消防特考的消防警察人員,而具有公務員身分。然而也因公務員身分,對消防員的勞動權益予以受限,無法主張勞動三權。
消防員的團結權,僅能依照公務人員協會法組織協會,而不得籌組工會,而協商權的行使,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7條第1項規定,能協商的事項僅為:「辦公環境的改善、行政管理、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實質對於消防人員權益保障以及改善的項目,無法協商。而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6條也直接規定不得罷工,也就是消防員不具有罷工權,沒有法律可以保障爭取自身勞動權益。
消防員的職業安全保障
為保障勞工的工作安全與健康,雇主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像是提供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對於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雇主,也會有刑事責任以及罰鍰,並且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定期開會提出指引,強化勞工的職業安全衛生保障。
然而,消防員因公務員身分,不被認為是勞工,而不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是依照「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而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最大的差別,在於公務員的雇主也就是「政府」,如果沒有做好職務的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沒有罰則,且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是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認定和解釋,委員會的成員,並非勞動和職安專業人員。
結論
新竹民宅大火案,除了凸顯逃逸移工的問題外,也凸顯出消防員工作上遇到的困境和保障不足。
消防員雖然為公務員,但其工作內容與其他公務員不同,所該受到保障應更予提升,不該用一般公務員的角度看待,如何保障消防員的職場安全,有重新思考和修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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