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淺談財團法人法對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影響
淺談財團法人法對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影響
- 前言
為了建構財團法人周延之法制環境,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等立法目的,107年8月1日公布了財團法人法,作為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等統一適用之法律[2]。
依據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財團法人分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及「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在立法政策上對於此兩種態樣,採取不同密度監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指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或捐贈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性質上仍屬私法人,但為了強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機制之重要性,所以採高密度監督,強化管理規定,以杜絕弊端;至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則是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外之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監督,尊重其章程自由,並鼓勵自治[3]。
本文主要針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立法重點加以說明,希望可以幫助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了解相關規定,並於財團法人法所定之1年緩衝期限內順利完成必要的調整[4]。
- 有關財產運用之限制
此外,為了維持財團法人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之財力,明定財團法人財產運用方法之限制[6],也就是原則上必須是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之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捐助財產部分,則明定原則不得動用,於例外情形下始得動用[7],並要求如果財團法人動用後導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時,主管機關應限期命財團法人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廢止其許可[8]。
另一方面,為了避免財團法人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50%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影響財團法人從事公益,或是避免企業藉由捐助之財團法人回購其公司股票,而達到實質控股之效果,所以明定財團法人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原則上不得為之[9]。
再者,為了避免影響財團法人之財產基礎,使其財務處於不穩定狀態,進而影響其正常運作,明定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10],並明定財團法人不得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11]。如有違反者,董事應負相關責任[12]。
最後,針對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落實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13],故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14]。但為免限制過嚴,另授權主管機關得訂定一定金額以下不受上開金額比率之限制[15]。
- 有關會計制度以及內稽內控之要求
為使財團法人有依循之標準,另外要求主管機關訂定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18]以及「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9]。
- 有關資訊公開之方式
有關財團法人資訊公開之方式,則明定得選擇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提供線上查詢或提供公開閱覽等方式為之[21]。
- 有關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規定
監察人部分,並非必要之常設機關,依財團法人法之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自行決定是否設置監察人。但如果設置的話,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3分之1[27]。另鑑於監察人係監督董事業務之執行,應超然獨立行使職權,故明定除性質特殊之財團法人外(例如祭祀公業),監察人相互間及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一定之親屬關係[28]。
另外,考量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應使用於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為避免董事及監察人巧立名目支領任何酬勞,故明定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惟考量為有助於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如果董事長係專職投入,並精心策劃及推動,如不得支領任何酬勞,恐有違常理。故明定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29]。
- 結論
- 存放金融機構。
-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情形。
- 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定有存立期間,並規定於該期間內以基金辦理設立目的業務。
- 捐助財產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所必需,而動用其超過部分。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 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資料,其公開將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 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 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 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 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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