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保險利益
在臉書社團看到有人問說:想把要保人從弟弟變更成哥哥,是否可行?有某位保險業務員回答說「兄弟為旁系血親因此無保險利益,除非能證明弟弟受你撫養」。
嗯………我想可能是因為「保險利益」這個詞太抽象了,所以很多人搞不清楚,連保險從業人員也常常弄錯,其實也無可厚非。
這裡就來簡單為各位說明一下。
保險利益的重要性
到底「保險利益」有什麼重要性呢?依照保險法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換句話說,如果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或是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沒有保險利益的話,保險契約就可能無效。
何謂保險利益
所謂的「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具有某種利害關係之存在,而得享有之經濟上利益而言。
在財產保險的話,比較容易理解。簡單來講,就是保險標的物如果受有損害的話,會因此受有損害的人,對於保險標的物就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5條規定,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如果是人身保險的話,所謂的經濟上利益無法像財產保險一樣,用金錢來衡量。所以保險法對於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直接用列舉的方式來定義。因此,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其中最容易產生誤解的是第1款的「家屬」以及第2款的「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所謂的「家屬」,依民法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而民法第1123條第3項又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依據條文可知,所謂家屬,不一定需要有血緣親屬關係,最重要的應該在於是否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事實為關鍵。
而所謂的「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係指現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及其他實際供給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民法第1114條第1款雖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但民法所定法定扶養義務,與保險利益在本質上並不相同,保險利益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險標的之安全,減少道德危險發生,所以除了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不能因為有法定扶養義務存在,就認為有保險利益存在。
保險利益認定時點
至於保險利益時點的認定,有不同的學說。但是目前多數見解認為,人身保險的話,是以「投保時」;產物保險是以「損害發生時」,作為認定是否有保險利益的時點。
問題解析
回到一開始的問題:「想把要保人從弟弟變更成哥哥,是否可行?」以及保險業務員回答「兄弟為旁系血親因此無保險利益,除非能證明弟弟受你撫養」是否正確?讓我們來分析一下(假設被保險人為弟弟):
1. 兄弟為旁系血親因此無保險利益:錯誤
就如同上面所說的,要保人對於「家屬」具有保險利益的。如果哥哥跟弟弟之間符合「家屬」的定義,就會有保險利益存在,跟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一點關係都沒有。
2. 除非能證明弟弟受你撫養:錯誤
就如同上面所說的,要保人對於「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具有保險利益。所以如果要把要保人從弟弟變成哥哥,被保險人是弟弟的情形下,應該是哥哥要受弟弟撫養才會符合保險法的規定,而不是弟弟受哥哥撫養。
3. 是否可以把要保人從弟弟變更成哥哥:只要符合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就可以。
小結
如果是保險商品的問題,也許保險業務員會比較熟悉一點。但如果是涉及保險法的問題,姑且不論像我這種懂得保險實務的律師或是保險公司的法務人員。即使是不懂保險實務的律師,對於法律的解釋上,通常還是會比保險業務員來得正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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