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你的繼承人不是你的繼承人?
報載一名丘姓男子生前透過工會投保團體傷害險和團體定期壽險,因為沒有另外指定受益人,所以工會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丘男於2015年意外過世,由於丘男的兄弟姊妹、前妻,以及唯一的女兒小金(化名)都陸續拋棄繼承,只剩下丘女(小金的姑姑)沒有拋棄繼承。丘女聲稱,既然其他家人都拋棄繼承,自己是唯一繼承人,所以要求給付死亡保險金。但法院判決結果認為,丘男的保單受益人應為女兒小金,而非丘女。(姑姑搶保險金 拋棄繼承的女兒贏了!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7/3326199)
看到這則新聞,大家可能會一頭霧水。為什麼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是保單的法定繼承人;而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反倒變成保單的法定繼承人?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同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本件因為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所以保險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也就是說,雖然是給付給「法定繼承人」,但是因為保險契約是將法定繼承人「指定」為受益人,所以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拿到的是「保險給付」而非「遺產」。
至於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實務認為法定繼承人之受益權,係源自於要保人與保險人所締結保險契約之指定,其受益人之地位在締約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要旨參照)。
所以本件丘男的女兒小金雖然已經拋棄繼承,喪失繼承人之身分,不得繼承丘男的遺產。但是針對保險金部分,因為在保險契約訂定時,小金的受益人身分已確定,所以即使之後拋棄繼承,對於保險契約而言,並不影響其受益人身分,所以保險金自然應該給付給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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