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三代保單真能傳三代?
台灣人愛買保險是出了名的。以2017年的統計數字來看,保險密度(平均每人保費支出)為151,750元。投保率(有效契約件數對人口數之比率)為246%。為了搶食這塊大餅,除了商品設計人員不斷新瓶裝舊酒,把商品重新包裝再推出。行銷及業務人員,也是絞盡腦汁,思考要如何為商品冠上一個美麗的名字,吸引消費者的目光。「三代保單」就是一個例子。
所謂的「三代保單」,是指在規劃儲蓄險保單時,以第一代為要保人及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第二代為被保險人,第三代為身故受益人。訴求第一代生前可以領生存保險金,第一代身故後可以將保單傳給第二代。第二代如果有資金需求,可以透過保單貸款或保單解約,取得資金,或是在身故時留下一筆保險金給第三代。透過這樣的規劃,讓資產可以傳承三代,再加上保險金給付又是免稅的,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所以獲得許多消費者的青睞。
但,實際上真的如同保險從業人員所說,這麼完美無缺嗎?有沒有隱藏了什麼需要注意的問題呢?就讓我們一步一步來解析。
第一代以自己為要保人及生存保險金受益人部分,因為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自己繳費自己領,所以確實不會有什麼稅務上的問題。
但是在第一代身故後,因為第一代是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所以沒有保險金給付的問題,而是要保人變更,也就是繼承的問題。因為保單本身具有保單價值,會被視為要保人的遺產。所以在要保人身故之後,由其繼承人(也就是第二代)承擔保單,當然必須依規定繳納遺產稅。這也是最常為一般人所忽略的部分。
當第二代身故之後,因為第二代為被保險人,而且指定第三代為身故受益人,所以依照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不會被視為被保險人(第二代)的遺產,所以沒有遺產稅的問題。而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保險金也不會被列為身故受益人(第三代)的所得。
但要注意的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95年1月1日後訂立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死亡給付在3,000萬(自103年度起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調整為3,330萬。)以下部分,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換句話說,如果身故受益人(第三代)拿到的保險金超過3,330萬部分,還是要列入所得申報。
說穿了,保險就是一個契約關係,在決定簽名之前,還是要仔細了解一下契約內容,或是諮詢專業人士,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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