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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3分鐘了解「7天鑑賞期」
大家都知道,有個神聖不可侵犯的東西,叫做「7天鑑賞期」。
意思是:東西買回家,發現穿起來像失戀、用起來像心累,就可以退回去,彷彿一切沒發生過。

但~重點來了

這個「7天鑑賞期」,是指在特種買賣(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a.k.a網路購物、電視購物)的情況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自收受商品之日起算7日內,可以無須說明理由、不用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將商品退回
簡單說就是「網購限定」
是給你在沒看到實體、沒試穿試用、憑照片下單那種「視覺賭博」才有的保護機制
就像網戀一樣,見面前都可以說掰掰,不傷感情

可如果你是走進一家店
燈光美氣氛佳,店員還跟你喇賽5分鐘,讓你試穿、試吃、試聞、試躺,最後你掏出卡,叮咚一聲買單,這就叫「一拍即合、兩情相悅」,事後再說「我要退貨,我有鑑賞期」,老闆心裡可能會想:「你要不要乾脆退回我們的緣分?」

所以說,實體店面購物,沒有法定7天鑑賞期,但老闆要不要給退、怎麼退,就看店家的規定或佛心程度了!有的店家明訂「三天內憑發票可退換」,有的可能連「你人走出門就不認帳」

But⋯這些都不是違法,只是買賣雙方約定怎麼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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