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自首、投案二字之差,減刑機會差很大?律師揭露關鍵秘密!
自首、投案二字之差,減刑機會差很大?律師揭露關鍵秘密!
甲因中年失業沒有收入沒有飯吃,因為肚子太餓受不了,在路邊看到有台機車上掛著一個熱騰騰的便當,就偷拿去吃,吃完之後覺得良心不安,於是去附近的警局說我有罪,甲的行為算是自首還是投案呢?可以減刑嗎?
自首跟投案不同,自首是指檢警在知道犯罪事實和犯人前,犯人就主動向檢警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的制裁;投案是指檢警已經知道犯罪事實和犯人,但犯人主動到案說明。
依照刑法第62條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犯人自首得減刑,雖然投案沒有像自首有刑法特別明文規定,但是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投案可以做為法官量刑輕重的考量,所以也有機會爭取較低刑度。
提醒!
自首在刑法第62條規定的是「得」減刑,而不是「應」減刑,所以自首不等於必減刑,投案雖然沒辦法適用刑法第62條減刑,但依個案的情形不同,仍然有適用其他減刑規定的可能,建議有刑事案件相關問題,可向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6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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