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撞人沒停?釐清「肇事逃逸」關鍵:主觀認識與客觀證據
撞人沒停?釐清「肇事逃逸」關鍵:主觀認識與客觀證據
甲駕駛汽車於夜間行駛,因視線不佳擦撞騎乘機車的乙,乙倒地受傷,但甲未停下車輛直接駛去,甲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罪規定於刑法第185-4條,而實務見解認為,肇事逃逸罪的成立,必須犯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自己有撞死或撞傷人,在知道自己有撞死或撞傷人後,仍然決定逃離肇事現場,才會成立。所謂的主觀上認識,不以明確知道有人受傷或是有人死亡為必要,可以預見到自己有人可能因為自己受傷或是死亡,依然可以成立不確定故意。
案例中的甲,因視線不佳開車擦撞到乙,如果甲沒辦法發現,也沒有任何徵兆有感覺到自己撞到乙,那麼甲主觀上就對於自己撞傷他人沒有認識,就不會成立刑法的肇事逃逸罪。
提醒!
對於肇事的認識,並非車輛駕駛主觀上說不知情即可規避刑事責任,仍需依個案情況客觀論之,如藉由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畫面等證據來判斷,建議有車禍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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