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太陽能入部落,權益誰來顧?揭開原住民「諮商同意權」的實務挑戰!
太陽能入部落,權益誰來顧?揭開原住民「諮商同意權」的實務挑戰!
為發展太陽能、風力、非蓄式水力等再生能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1條第2項明文規定,對於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之公民電廠或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
也因為獎勵誘因,於是有業者計畫在原住民族地區裝設太陽能光電板。所謂的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公告,花蓮、台東、屏東核定的行政區範圍最廣,而這幾個地區也是原住民人口密度高的地區。
不諱言的是,現在已經有部分地區出現砍樹種電的現象,部落環境正在改變,鬱鬱蔥蔥的樹林變成密密麻麻的光電板,本文想說明的是在部落種電,部落及族人的權益保護。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
為保障原住民部落之文化及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我國肯認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特別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依照此規定,光電業者如果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應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具體內涵,除了「諮商」、「同意」外,還有包含「參與」以及「分享」,所以諮商同意權僅是諮商同意參與分享權的簡稱。
如果業者未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同意或參與,那麼業者就不該開發,否則它的開發行為屬於違法。
關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落實和具體程序,我國原住民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又訂有「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業者、部落以及行政機關均需遵守。
部落所遭遇到的問題
雖然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已經明確規定有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但在現實層面上,仍有許多問題要克服,依我經驗可簡要區分為三點:
資訊不對等:對於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原住民族基本法等規定,業者與部落間的資訊並不對等,業者有絕對優勢地位。
能力不平衡:又因許多部落面臨人口外流和老化等內部問題,如果部落不夠團結和凝聚共識,否則難以與業者有對等的商談能力,諮商同意程序落於形式,部落實質上權益受到損害。
行政機關與法規制度面不完全:雖然原住民族委員會訂有諮商取得原住民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好讓業者以及部落和行政機關踐行諮商同意程序,但是規定內容仍有許多模糊之處,行政機關不知如何操作,也沒有公務員有相關的知識以及經驗,導致出現行政行為瑕疵。對於部落而言,部落被迫放棄其部落自有傳統,只能依照諮商取得原住民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才能行使諮商同意權,也有無視部落自主的嫌疑。對於業者而言,則要擔心因法規制度不完全,導致開發行為違法,影響開發進程和開發費用增加的風險。
結論
政府提供誘因讓業者去原住民族地區發展再生能源,但發展能源的同時,自然生態與原住民部落的文化傳統,也該給予尊重以及維護。
對於砍樹種電,你的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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