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自製薪資單」辦貸款,竟不構成偽造文書?判決關鍵大公開!
「自製薪資單」辦貸款,竟不構成偽造文書?判決關鍵大公開!
甲為向銀行辦理貸款,銀行說需要甲提供薪資紀錄證明信用能力,可是甲未保存任職公司的紙本薪資單,又急著辦理貸款不想再向公司申請補發,於是仿公司薪資單格式自行製作列印薪資單(薪資單上有記載公司名稱、受僱人職位、薪資等格式資訊),而因甲有手帳紀錄薪資的習慣,因此薪資單內容與實際甲領得的薪資相同,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呢?
一、偽造文書罪的成立要件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如偽造的文書內容與真實相符,且無損及公眾或他人,仍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二、結論及建議
案例中的甲不構成偽造文書罪,因甲自行製作的薪資單內容與真實相符而未損害公司利益。
本篇文章非鼓勵自行製作薪資紀錄,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勞工可向雇主請求薪資明細,應依法向雇主申請,以免紛爭,建議有偽造文書等相關刑事責任問題,可向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7年台非3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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