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父子情深代操股,身後千萬歸屬誰?遺產繼承律師:民法541條揭遺產分配關鍵!新竹繼承律師/竹北繼承律師
父子情深代操股,身後千萬歸屬誰?遺產繼承律師:民法541條揭遺產分配關鍵!
老張有兩個兒子,分別是張一和張二,老張生前由張一照顧,而老張有個興趣就是股票買賣,但因老張身體不適,自己下單操作股票買賣不方便,於是交給了張一共1千萬元,要張一依照他的指示進行股票買賣,張一於是拿了1千萬元以自己名義開戶,並依照老張的指示買賣股票,而獲利則進入張一的戶頭,某日老張突然逝世,張一和張二要分割老張的遺產,張二說張一幫老張買賣股票的帳戶金額應該算入遺產,張一則說此帳戶屬於其所有,不該算入遺產,誰說的有理由呢?
一、法律規定
民法第541條第1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二、法院實務見解及案例分析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委託繼承人代操股票,在繼承人名下的資金和代操股票的獲利,金錢的所有權為繼承人所有,並非屬於遺產的一部份,但受託人交付金錢債權的請求權,則為繼承人所繼承。
在本案的情形,老張為委託人、張一為受託人,老張委由張一代操買賣股票,張一買賣股票的獲利在張一帳戶名下,金錢所有權屬於張一,老張可主張的是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交付金錢請求權,在老張過世後,此交付金錢的請求權,則分別為老張的兩名兒子張一和張二所繼承。
三、結論及建議
繼承發生後可能涉及多種法律關係,如遇到遺產或是財產分配的問題,可向專業遺產繼承律師諮詢,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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