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大樓架設設備惹議?不動產律師提醒:你的「樓層同意權」受法律保障!一文看懂公寓大廈規定-新竹律師/竹北律師
大樓架設設備惹議?不動產律師提醒:你的「樓層同意權」受法律保障!一文看懂公寓大廈規定
某社區大樓管委會想要利用大樓頂樓空間,出租設立廣告看板和架設基地台,藉此增加社區管理費,是否需取得頂樓住戶的同意呢?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二、結論及建議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的規定,在大樓頂樓架設廣告物、基地台等類似行為,除了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外,還需要經過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如果架設在其他樓層,則是需要經過其他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以此保障該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
管委會之委員想利用大樓閒置空間增加管理費收入,雖然立意良善,但仍需要注意大樓公共空間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而使用特定區域,也要注意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如有相關問題,建議可向專業不動產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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