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房子想收回卻沒轍?不動產律師提醒:搞懂「不定期租賃」怎麼讓房東卡關!
房子想收回卻沒轍?不動產律師提醒:搞懂「不定期租賃」怎麼讓房東卡關!
小花是名退休教師,退休後想以當包租婆維生,於是花了大錢買透天隔成套房出租,很快地就有租客上門,小花也和他們簽訂了租約,約定了租金金額、租金於每月10日繳交,租期則為一年,其中有位租客常常不按時繳交,於是小花打算到期後不讓其續租,但在租約將到期前,此位租客又按期繳交,小花於是給他留校觀察,在租約到期後仍讓該名租客繼續使用房屋,同時觀察此位租客是否仍會按時繳交租金,然而租約到期後第一個月10日,這位租客又未繳交租金了,於是小花告知此位租客立即搬離房屋,說雙方租約已經到期,租客卻說雙方租賃契約已經成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小花無權收回房屋,小花憤而自行去法院提告,卻拿到一紙敗訴判決,小花做錯了什麼?
一、什麼是不定期租賃?如何避免成為不定期租賃?
房屋租賃契約儘管約定有租賃期間,但租賃契約到期後非當然終止,如果出租人不表示反對,租約則視為仍存在,但是未定租賃期間,這就是所謂不定期租賃。要避免成為不定期租賃,除了在租賃契約記載到期後租約即終止外,建議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屆滿前或屆滿時,通知承租人無意繼續出租給他,租賃契約才會到期終止,通常作法是在租賃期間到期前1個月對承租人為通知。
二、不定期租賃契約出租人要如何收回房屋?
雖然不定期租賃契約,雙方可隨時終止租賃契約,但出租人想終止租賃契約不是這麼簡單,需要有土地法第100條所規定的六種事由才得收回房屋,分別是: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除了終止租約有限制外,出租人須遵守民法第450條第3項的法定期限規定,於一定時間前通知承租人終止契約。
三、結論及建議:不動產律師推薦
在案例中的情形,小花如要終止與租客的不定期租賃契約,須待租客積欠2個月租金以上才能通知終止租約,或是需要有其他土地法第100條的事由才能終止租約,但遇到比較惡意的承租人,還會想辦法賴著不走,所以出租人須注意避免讓租賃契約變成不定期租賃。
租賃專法、民法、土地法的規定多,出租人遇到租賃問題,建議先向專業不動產律師諮詢,以免因不諳法律損害自身權利。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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