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本票v.s.支票差很大!債務糾紛律師一招讓債務追討變超快
本票v.s.支票差很大!債務糾紛律師一招讓債務追討變超快
A因為無力負擔債務,於是鋌而走險向高利貸業者借款100萬,業者要求A簽本票做擔保。
本票是什麼?為什麼業者會要求簽本票呢?
一、本票是什麼?
本票與支票都是商業活動上常用的票據,但是兩者並不相同。本票是以發票人(在本票上簽名之人)作為付款人,支票是以金融業者作為付款人,所以持票要找人付款的時候,兩者找的對象並不相同。
本票與支票的消滅時效也不相同,所謂消滅時效是指債權人經過一定時間沒行使權利,債務人可拒絕清償債務。本票的消滅時效為3年、支票的消滅時效為1年。
此外,票據法第123條還特別規定,如果本票不獲得付款,持票人可憑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
本票裁定的聲請為非訟程序,不用開庭也無須舉證,所以對於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快速、方便的保障措施,而這也是高利貸業者喜歡借款人簽本票的原因。待法院裁定獲准並收到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債權人即可向國稅局申請調查債務人的財產,並以此本票裁定確定證明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名下無財產,還可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
另須注意者,本票裁定不具判決確定力,不適用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時效規定,每5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而是適用本票原本的3年消滅時效,需要每三年聲請換發一次債權憑證。
二、結論及建議
本票與支票,為商業交易上常用之票據,兩者各有其優缺點,本票在追討票款時程序較為便捷,支票付款人為金融業者,對於一般人和公司行號而言,支票使用上皆較為便利。
本票的別隨意簽發,簽發後對於債務追索性強,如果有債務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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