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為了洩憤拔花?律師提醒:社區中庭「共有財產」動不得,代價是吃上毀損罪!新竹不動產律師/竹北不動產律師
為了洩憤拔花?律師提醒:社區中庭「共有財產」動不得,代價是吃上毀損罪!
新北市某社區的住戶A、B、C三人,與大樓管理委員會的委員D對大樓管理看法有所衝突,因此對D心生不滿,大樓中庭有請園藝業者造景的植栽,其中有幾株虎尾蘭特別得到D喜愛,於是三人徒手拔大樓中庭的虎尾蘭洩憤,是問三人該當何罪呢?
一、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指的是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之物。
毀棄係指「毀滅」或「拋棄」;損壞係指「損害」或「破壞」。因而導致物品因此喪失一部或全部的效能、外型或特定目的而言。
二、結論及建議
案例中的虎尾蘭,種植於大樓中庭,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所有的財產,而A、B、C三人將其隨意拔除,縱使可再種回土壤,但已經影響植物外觀、影響根莖成長、降低存活能力,造成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財產上的損害,因此構成刑法毀損罪。
如有公寓大廈、社區管理等相關問題,建議可向專業不動產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8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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