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婚後幫另一半繳房貸,離婚想討回?法院打臉:那是「家庭生活費用」不能要!
婚後幫另一半繳房貸,離婚想討回?法院打臉:那是「家庭生活費用」不能要!
甲和乙兩人婚後購買一房屋同居,雖然房屋頭期款為甲所支付,但房屋登記在乙名下,並以乙之名義辦理房屋貸款,可是房貸實際是由甲所支付,兩人離婚後,甲是否可主張代乙繳納房貸,而要乙返還代繳的房貸呢?
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婚後購買的房屋供夫妻兩人共同使用,房貸屬於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份,依照民法1003-1規定,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所以案例中的甲不得請求乙返還他支付的房貸金額。
提醒!
關於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問題,涉及夫妻婚姻財產制以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建議有離婚協議、財產分配等問題,可向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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