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不滿管委會?住戶大會不是你想退就能退!法律真相一次看懂
不滿管委會?住戶大會不是你想退就能退!法律真相一次看懂
某大樓社區的住戶甲,覺得大樓社區的管理委員會做得非常差,他卻還要繳管理費讓他難以服氣。於是向法院提告請求退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住戶可以自由退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嗎?
一、什麼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俗稱住戶大會。
大樓社區之住戶,為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二、什麼是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大樓住戶,為增進社區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遵守之事項即為「規約」。為執行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及大樓的管理維護工作,即由管理委員會此組織負責。
三、結論及建議:不動產律師推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住戶即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而未有住戶得拒絕加入或退出的規定,是有意省略的立法,以達強化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住戶居住品質的目的。若區分所有權人得憑己意任意加入、退出,將難以維持共同的生活品質,無從管理、維護公寓大廈,造成公共事務不能處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此組織之目的與民法上社團之目的並不相同,區分所有權人不得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54條之規定,請求退出。
所以案例中的住戶甲,請求退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理由。如有公寓大廈管理等相關問題,建議可向專業不動產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字第491號。
-
不想當管委會委員要罰 5,000 元?法院判決:社區規約這條無效!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的職務是否可以透過罰款來強制?法院判決指出,強制住戶擔任管理委員並設有「職務辭讓金」的規約條款無效。本文將分析判決理由,強調社區自治的界線,並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確保社區規約合法合憲
-
【不動產律師】包租代管是什麼?屋主有保障嗎?房客向包租業者承租房屋的五點注意事項?發生租賃糾紛怎麼辦?
本文深入解析包租代管機制,說明包租與代管的差異、房東加入的保障,以及承租人在簽訂租約時應注意的五大要點。此外,文章也提供發生租賃糾紛時的處理管道,幫助您全面瞭解社會住宅的運作,無論是房東或租客都能安心
-
土地連接私設巷道算袋地嗎?不動產律師解析最高法院判決
當土地被鄰地環繞、無通路可連至公路時,便可能適用《民法》上的「袋地通行權」。然而,若土地緊鄰的僅是「私設巷道」,情況就複雜許多。本文解析最高法院的判決見解,釐清私設巷道是否能等同於法定公路,並提供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