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離婚後扶養費自己全付?小心這兩大陷阱!代墊的錢可能「永遠討不回來」!
離婚後扶養費自己全付?小心這兩大陷阱!代墊的錢可能「永遠討不回來」!
大壯和小美本來是夫妻,兩人婚後生有一子小帥,後來大壯和小美離婚,小帥跟了大壯,小帥上學和日常生活開銷都是大壯負擔,大壯能不能向小美要求負擔小帥的扶養費呢?大壯已經付出的扶養費用還能向小美請求嗎?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仍有扶養義務,需依照雙方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如果只有單方負擔扶養費,等於為他方代墊他方應負擔的扶養費,那麼就可請求返還代墊的扶養費。
而關於請求給付扶養費用,本篇文章要說明的是許多人自行製作離婚協議所沒考慮到的兩個隱藏重點。
重點1: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定時間限制,請求權人需在時間內行使權利,如果超過時間不行使權利,債務人可拒絕給付。依民法規定,請求權時效可分為通常時效15年和給付定期債權的短期5年時效。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也是請求權的行使,受到時效限制,至於適用15年還是5年短期時效,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關鍵則在於扶養費是否為定期給付債權,而是否屬於定期給付債權,則視雙方是否曾就扶養費給付有過協議而定。
白話來說,如果有離婚協議約定定期給付扶養費,那麼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的時效就是5年,超過5年沒行使他方得拒絕給付!如果沒有約定定期給負扶養費,就有較長的15年時效。
重點2:如離婚時雙方協議一方負擔扶養費全額,則不可再請求他方返還代墊扶養費
如果雙方離婚協議中約定扶養費由一方單獨負擔,則雙方受此契約之約束,不得再請求他方返還代墊扶養費和給付扶養費。
提醒!
雖然依離婚協議約定不可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但是仍有機會訴請變更扶養方法,未成年子女也有權利請求扶養,如有離婚協議約定和扶養費相關問題,建議向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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