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繼承土地悲歌】兄姐氣炸拔掉弟弟種的樹!法院判決揭密:自家共有物「不能」隨便動?小心因此揹上「毀損罪」前科!
【繼承土地悲歌】兄姐氣炸拔掉弟弟種的樹!法院判決揭密:自家共有物「不能」隨便動?小心因此揹上「毀損罪」前科!
案例
甲有乙、丙、丁三名子女,甲並擁有A地,丁在A地上種植一棵榕樹,而甲死亡後,A地由乙、丙、丁三人繼承,乙、丙二人後因與丁無法達成處分A地的協議,一氣之下,兩人合力將丁所種植的榕樹刨除,乙、丙二人是否構成毀損罪?
說明
首先A地是乙、丙、丁三人的共有土地(共有物),依據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案例中的丁在A地上種植榕樹,榕樹已經在A地落地生根,成為A地的部分,也就是乙、丙、丁三人的共有物的部分。
法院實務見解更認為,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處罰的是毀損他人所有物,或是使他人所有物喪失效能或價值的犯罪行為,而他人所有物,包含「共有物」在內,所以乙和丙兩人未得丁的同意,自行刨除榕樹,而榕樹屬於乙、丙、丁三人共有物的一部份,也會構成毀損共有物,因此成立毀損罪。
提醒!
共有物的處分、管理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多,共有人間不合,一氣之下反演變成刑事案件並非罕見,建議有共有物及刑事問題,可向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2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
回家路卡關?狹小巷弄下的「袋地通行權」,保障你的歸家之路!
依據《民法》第787條的「袋地通行權」規定,即使土地並非完全無路,但若因通行困難而無法進行通常使用(即「準袋地」),亦可主張此權利。此項權利旨在促進土地利用,而非僅為追求便利或捷徑。
-
簽了字想反悔?「契約審閱期」不是你賴帳的藉口!
屋主委託房仲售屋,成功後卻主張契約未給予審閱期而無效,企圖規避服務費。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應提供30天審閱期,企業經營者以條款要求消費者放棄該權利則無效。然而,若消費者在簽約時已了解條款內
-
不動產「借名登記」是陷阱?小心出名人擅賣、拒還,你的財產可能不見!
不動產「借名登記」是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常見於隱藏財產目的。然而風險極高,出名人可能擅自處分不動產,即便買方知情仍屬有效,借名人無法討回。出名人也可能拒絕返還,借名人需負舉證責任,證明借名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