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繼承土地悲歌】兄姐氣炸拔掉弟弟種的樹!法院判決揭密:自家共有物「不能」隨便動?小心因此揹上「毀損罪」前科!新竹刑事律師推薦/竹北刑事律師推薦
【繼承土地悲歌】兄姐氣炸拔掉弟弟種的樹!法院判決揭密:自家共有物「不能」隨便動?小心因此揹上「毀損罪」前科!
甲有乙、丙、丁三名子女,甲並擁有A地,丁在A地上種植一棵榕樹,而甲死亡後,A地由乙、丙、丁三人繼承,乙、丙二人後因與丁無法達成處分A地的協議,一氣之下,兩人合力將丁所種植的榕樹刨除,乙、丙二人是否構成毀損罪?
一、案例分析
首先A地是乙、丙、丁三人的共有土地(共有物),依據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案例中的丁在A地上種植榕樹,榕樹已經在A地落地生根,成為A地的部分,也就是乙、丙、丁三人的共有物的部分。
法院實務見解更認為,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處罰的是毀損他人所有物,或是使他人所有物喪失效能或價值的犯罪行為,而他人所有物,包含「共有物」在內,所以乙和丙兩人未得丁的同意,自行刨除榕樹,而榕樹屬於乙、丙、丁三人共有物的一部份,也會構成毀損共有物,因此成立毀損罪。
二、結論及建議
共有物的處分及管理,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多,共有人間不合,一氣之下反演變成刑事案件並非罕見,建議有共有物及刑事問題,可向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2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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