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股權借名登記】你以為安全?律師揭露藏在信任下的法律盲點!
【股權借名登記】你以為安全?律師揭露藏在信任下的法律盲點!
A公司是陳家的家族企業,由一名家族長輩甲所成立,A公司是用來作為家族企業的金庫,專門將其他公司的獲利轉入A公司。甲為了避免遭懷疑故意減少其他家族企業的獲利,於是將A公司發行的股份登記在外人乙的名下,乙是甲的好友,對於寄放在乙名下的股份,也一直由甲所掌控,甲握有乙的印鑑章、身分證影本。
甲死亡後,A公司作為陳家的金庫,陳家決定將A公司股份掌握在自己手上,於是交由A公司之會計,憑甲保有的乙的印鑑章、身分證影本辦理股權變動,將乙名下的股份移轉至陳家人名下。
乙發覺後也隨即提起訴訟反制,請求回復股東權存在,以及請求A公司回復股份登記在他名下。
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人)經他方(出名人)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借名登記並無使他方取得實質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仍由借名人自行管理、使用、處分財產。
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以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為基礎,與民法上的委任關係類似,如未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為我國實務所承認之法律關係。
股權借名登記的風險
借名登記在我國並非罕見,選擇借名登記的原因如避稅、規避法律資格的限制、隱匿財產等。股權借名登記,顧名思義即將公司的股份登記在他人名下。
實務見解認為,對公司而言,得行使股東權利之人,乃是登載於股東名簿上,經過公司完成登記之人,與實際出資者無涉,故出資者不得行使股東權利。而股東權利包含表決權,即有公司董事、經理人的選任權,攸關公司經營權。
結論與建議
案例中的陳家人,逕自將乙名下之A公司股份移轉至陳家人名下,業已違法而有刑事責任。縱使乙名下的股份是甲借名登記,但在甲的繼承人合法終止甲和乙的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返還股分前,A公司無權辦理股權變更,且對A公司而言,其股東名簿上所載之股東為乙,A公司擅自變更股權的行為已經損及股東權利。
股權借名登記在我國非罕見,但要注意出名人奪取公司經營權的風險,案例中的乙,如藉由訴訟取回股份,則其對外具有股份處分權,可將股份賣給第三人獲取報酬,但A公司之經營權即流落在第三人手中。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
合夥人身故,繼承人可分得房產?法院實務揭示:僅能請求金錢結算!
當六位好友合夥經營民宿,其中一位不幸逝世時,若合夥契約未約定繼承人得繼續為合夥人,依民法規定,逝世合夥人將當然退夥。此時,其繼承人僅得請求其他合夥人與其結算應得款項,而不可請求移轉民宿的土地與建築物1
-
股東會「最高決議」只是建議?董事會竟能合法拒絕發放獎金!
股東會雖為「股東最高決議機關」,但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執行原則應由董事會決議。若股東會決議事項非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法院實務上僅視為「建議」性質。
-
免費」陷阱?美膚廣告未揭露真相,恐遭公平交易法重罰千萬!
美容護膚機構刊登「免費美膚護理技術課程」廣告,若未充分揭露學員須提供服務五年或中途退出需賠償50萬元違約金等條件。這種未揭露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限制或負擔,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禁止的「不實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