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小心!住商大樓隱藏陷阱:這份「私下約定」比官方使用分區還管用!新竹律師推薦/竹北律師推薦
小心!住商大樓隱藏陷阱:這份「私下約定」比官方使用分區還管用!
某社區大樓共11樓,1至2樓使用執照記載可作為事務所或是其它商用用途,其他樓層使用執照記載僅可供住家用。但建商銷售大樓時購屋者強調此為純住宅,不會有商用,購屋者見到建商強調是純住宅後覺得符合自身需求,於是購買房屋,建商並於買賣契約中記載,1、2樓的購屋者只能做住宅使用不可以作為商用。但建商後續並未變更1、2樓使用執照,出售1、2樓給其他購屋者後,其他購屋者將1、2樓出租給第三人作為補習班使用,而遭社區管理委員會阻擋,管理委員會並做成住戶決議增訂規約,本社區大樓應以純住宅作為用途,不得以非住宅(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商用用途)之用途使用,此住戶決議和增訂之住戶規約是否合法呢?
一、建商與住戶間的約定可以明文化在社區規約中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案例中的重點為,1、2樓的購屋者,於向建商購買房屋時,是否知道建商有與大樓已購戶約定此大樓1、2樓只能做住宅使用,如於買賣契約中有此約定,縱使使用執照中記載1、2樓可做為商業使用,購屋者仍受約定拘束,不可以將1、2樓出租給商用,而住戶決議和新增規約,也只是將建商與購屋者間的買賣契約具體明文於規約之中,並無違法。
二、結論及建議
大樓的購買和承租,請留意買賣契約和規約約定,以免於購買或承租後才發現問題,而大樓管委會與建商交接時,也請留意當初買賣合約之記載和點交事項。建議有相關法律問題,可向專業不動產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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