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你的公寓大廈區權會合法嗎?不動產律師教你看懂召集人資格眉角,避開無效陷阱!新竹律師推薦/竹北律師推薦
你的公寓大廈區權會合法嗎?不動產律師教你看懂召集人資格眉角,避開無效陷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如果某公寓大廈的規約約定,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三等親或承租人也得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該條規約是否有效呢?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結論及建議
案例中的規約約定無效!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屬於公寓大廈之管理使用事項,但區分所有權人之召集人資格已由同條例第25條第3項之規定,非屬規約得約定之事項,違反該項規定之規約約定自屬無效。
隨著生活型態的改變,住在公寓大廈的人越來越多,也越來越多衍伸問題,如有公寓大廈相關問題,建議可向專業不動產律師諮詢,保障全體住戶的權益。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
拆屋還地官司的反轉:管委會「管理權」不等於「拆除權」?從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197 號判決談起
公寓大廈土地被佔用,鄰居提告要求拆除圍牆、游泳池等設施,法院判決管委會敗訴?本文深入解析「事實上處分權」與「權利濫用」兩大關鍵,探討管委會是否真有權拆除違建,並提供住戶與管委會的訴訟策略建議。
-
買住宅地卻變農業區?最高法院: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買賣房屋時,土地使用分區與契約約定不符,買受人該如何主張權利?本文透過最高法院真實案例,解析為何法院推翻原審見解,強化對買受人的保障。並提供買賣雙方在土地交易中的建議,例如:購地前詳查圖資、契約條款約
-
不想當管委會委員要罰 5,000 元?法院判決:社區規約這條無效!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的職務是否可以透過罰款來強制?法院判決指出,強制住戶擔任管理委員並設有「職務辭讓金」的規約條款無效。本文將分析判決理由,強調社區自治的界線,並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確保社區規約合法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