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破解社區規約的「營業緊箍咒」:保護你的財產權!
破解社區規約的「營業緊箍咒」:保護你的財產權!
A為社區大樓其中一戶店面的區分所有權人,A將其店面對外出租,有小吃店業者願意承租,雙方簽訂租約後,該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表示本社區規約已經約定「住戶不得在大樓內經營餐廳及麵、飯、麵包等食品、小吃業等行業」,這是為了保護社區住戶的生活品質,所以大樓管理委員會禁止小吃店業者營業,業者無法做生意,因此拒絕向A支付租金。
A能不能主張此規約約定無效呢?
何謂規約?
規約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所明定。
規約的內容有限制嗎?
規約是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由多數區分所有權人形成集合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乃具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私權、團體契約」之自治規章性質,依團體法制原理,當得拘束公寓大廈內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然而,如規約之內容有違背強行規定、公序良俗或違反誠信原則、權利濫用之情形,約定自屬無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亦具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規約無效之訴訟,保護私法上之權益。
結論
如果,查詢該店面所座落之土地,經營餐飲業、小吃店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規定,案例中的規約所保護的住戶公共利益,未顯然大於A個人的財產利益,應屬於違反公序良俗,構成權利濫用,該規約約定無效。
提醒!
有公寓大廈管理問題或是規約問題,可找專業律師協助。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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