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天花板漏水是管委會的錯?搞懂共用部分與住戶求償權利
天花板漏水是管委會的錯?搞懂共用部分與住戶求償權利
某社區大樓的10樓住戶甲,發現天花板漏水,原因是天花板內的消防管線老舊所導致,於是甲通知大樓總幹事修繕,可是總幹事置之不理,只好用存證信函通知大樓管理委員會請求處理漏水問題,大樓管理委員會雖然最終修繕完成,但是漏水已經造成甲房內的裝潢受損,甲可以請求大樓管理委員會賠償嗎?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結論及建議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大樓管理委員會負責大樓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所以大樓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如果因大樓管理委員會沒有盡修繕、管理、維護責任,造成住戶的損害,住戶得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求償。
案例中的漏水原因是天花板內的消防管線漏水,天花板雖然屬於住戶的專用部分,但是埋在裡面的消防管線連結公共區域的消防主幹管,不能任由住戶分割改變以免影響消防設備的正常運作,所以屬於共用部分,應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管理、維護,消防管線漏水造成甲的損害,甲可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求償。
在大樓漏水向管委會的求償案件中,最常發生爭議的是漏水原因是否屬於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這部分涉及訴訟上舉證責任的分配,建議有漏水相關問題,可向專業不動產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
公寓大廈漏水爭議:住戶如何求償?能否以維修費抵銷管理費?不動產律師完整解析
藝人隋棠因屋頂漏水求償無果,選擇抵銷管理費引發爭議。本文解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在公共空間維護修繕的義務,說明住戶在權益受損時的自救途徑,以及是否能以修繕費用抵銷管理費的法律觀點。
-
不動產律師:回家路卡關?狹小巷弄下的「袋地通行權」,保障你的歸家之路!
依據《民法》第787條的「袋地通行權」規定,即使土地並非完全無路,但若因通行困難而無法進行通常使用(即「準袋地」),亦可主張此權利。此項權利旨在促進土地利用,而非僅為追求便利或捷徑。
-
簽了字想反悔?消費糾紛律師:「契約審閱期」不是你賴帳的藉口!
屋主委託房仲售屋,成功後卻主張契約未給予審閱期而無效,企圖規避服務費。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應提供30天審閱期,企業經營者以條款要求消費者放棄該權利則無效。然而,若消費者在簽約時已了解條款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