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職場霸凌中雇主之預防責任
【職場霸凌中雇主之預防責任】
案例:長官美環除故意不提供工程師小徹工作時所需電話、電腦等必要設備外,在職務分配時,對工程師小徹也是嚴重差別待遇,要求小徹處理較低階職等事務之非其職務範圍內事務,並將小徹座位調離所屬部門辦公區,藉此孤立排擠。在會議中,更是持續性透過言語諷刺、羞辱,否定,貶低小徹存在價值。✅雇主預防責任:「預防」勝於「賠償」!
➡️民法第483-1條規定:「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雇主應建立職場不法侵害事件之處理程序,由專責人員處理職場不法侵害之申訴,並通報處理程序、改善措施。
🟡小結:
▪️勞工人數未滿100人公司:作成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之文件、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勞工人數100人以上公司: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作為預防職場霸凌工具。
🟣所以,本案中小徹任職公司,若是員工人數100人以上公司,應訂定有「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義務,又若是員工人數未滿100人公司,則至少需作成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之文件、執行紀錄。否則,公司應有違反民法第483-1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之過失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