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一聲「寶貝」的代價
【一聲「寶貝」的代價】
案例:妮妮發現丈夫正男與小三外遇,妮妮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提告侵害配偶權之蒐證:
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IG等)訊息中,正男跟小三的曖昧對話內容(例:寶貝、哈尼、親愛的、老公、老婆...)。
2、正男小三親密合照及影片
3、刷卡紀錄、統一發票、Google歷程等。
4、其他依社會價值判斷超出一般男女普通朋友交往份際的行為等相關資料,皆可作為侵害配偶權提告證據。
✅提告侵害配偶權之時效:
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妮妮必須在發現正男外遇當天起算的2年內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請求。
另外,如果妮妮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正男外遇,則自正男發生外遇10年後,妮妮就不能再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請求。
✅提告侵害配偶權之對象:
侵害配偶權可以提告對象除了小三,也包含配偶。所以妮妮對小三發起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程序的時候,可以一起對正男提告。
✅ 提告侵害配偶權之慰撫金數額:
法院酌定損害賠償金額時,會考量小三、配偶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配偶權情節輕重、元配所受之痛苦及損害程度等及其他各種情形,酌定慰撫金數額。所以,依據筆者辦案經驗,小三叫正男一聲「寶貝」,可能被法院認定侵害妮妮之配偶權,須賠償妮妮2萬元精神撫慰金,叫一聲「寶貝」的代價不小呢!(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