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面對職場霸凌如何自保?
【面對職場霸凌如何自保?】
案例:長官美環除故意不提供工程師小徹工作時所需電話、電腦等必要設備外,在職務分配時,對工程師小徹也是嚴重差別待遇,要求小徹處理較低階職等事務之非其職務範圍內事務,並將小徹座位調離所屬部門辦公區,藉此孤立排擠。在會議中,更是持續性透過言語諷刺、羞辱,否定,貶低小徹存在價值。面對職場霸凌,小徹如何自保與反擊?
✅遭遇職場霸凌之蒐證:
1、通訊軟體文字、語音對話紀錄:
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IG等)訊息、語音。
2、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3、會議、會談錄音(影)紀錄。
4、急迫、輕率情況簽訂之文書。
5、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提告職場霸凌侵權行為之時效:
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小徹必須在知道自己生命、身體、健康、人格等,因遭受長官美環職場霸凌而受損害之日起算2年內,或自長官美環對小徹有職場霸凌行為時起10年內,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提告職場霸凌侵權行為之對象:
1、霸凌者:即本案例的長官美環。
2、雇主:即本案例中長官美環、小徹任職之公司及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依據民法第483-1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職場霸凌有預防責任,當雇主未盡到預防責任時,自當依據民法184條第2項前段、第188條、第227-1條規定,與霸凌者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小徹之雇主對職場霸凌之發生未盡預防責任,依法必須與美環對小徹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